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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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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测你的案件分析能力)遗失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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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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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8:00:58 |只看该作者
1、张三出席劳动仲裁,我认为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的应支付工资的情形: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 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 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 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 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 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觉得张三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的有薪支付情形,所以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不合理;
2、我认为张三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重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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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8:21:00 |只看该作者
1、公假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若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员工参加仲裁活动应该认定为公假。即使公司在制定内部休假制度时,采用的是民主的方式,但是内容不是合法的,也不能按照此规定执行。
所以,张三的补发克扣工资及补偿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2、只有在下列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以张三拒绝补签合同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是违法的。
所以,张三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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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勋章 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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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3:19:30 |只看该作者
我来了,我来了。为了不受其他人观点的影响,我看完案例就直接回答哈,回答完了再看看其他同学是怎么回复的。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支付的规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张三8月5日参加仲裁活动既不能算旷工,也不能算事假,而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这一天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克扣其200元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A公司不能因张三拒绝补签劳动合同而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张三的行为不符合三十九条的任一条款。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张三的仲裁要求主要有两点:第一、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对于这一点,我认为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是合理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貌似已经没有25%的经济补偿金了,而且这个赔偿金也是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方可勒令赔偿的。因此25%的经济补偿金及100%的赔偿金暂时得不到支持。
第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就该案例来看,确实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得要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得要支付工资标准的2倍的赔偿金(只有2倍的赔偿金,没有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安同学,你快点公布正确答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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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勋章 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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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3:33:56 |只看该作者
安同学,我还有个小小的疑惑哈,如果某用人单位真象本案例中那样丢失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员工又拒不补签,那用人单位咋办呢?要是有员工真想黑用人单位,就说用人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又如何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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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很简单,用一份合同签收表,上面写明合同期限了和本人签名确认。  发表于 2010-8-13 2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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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 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出乎大家的意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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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0:39:16 |只看该作者
       首先,张三不属于公假,因为不是为了工作或是履行社会职责,但规章制度也应当具有合理性,张三因为劳动争议开庭而请假,虽不能认定为公假,但人力部门不给批事假也有违常理,所以认定张三是旷工,缺乏合理性;
       其次,张三不是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公司留档部分遗失,与张三无关,所以单位以张三不肯补签合同为由将其解职,是违法的,但张三主张的25%经济补偿不成立;100%的赔偿金应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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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7:22: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楼 沙漠里的一滴水 的帖子


    严重同意23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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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0:04:27 |只看该作者
等着看结果啊 怎么还只盖到27 小僧帮忙添块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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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蝶舞  添砖也要说几句看法吧~  发表于 2010-8-15 13:01  回复
苦行僧,在路上,苦行为修,修大果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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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三以出庭为由请公假是不合适的,公司不批准是合理的,要请假应该按事假算,但是张三没有请事假,可以算矿工,而不管是事假还是矿工公司有权利扣除其未上班时间的工资,至于所扣的200元工资是否合理要看张三的月工资是多少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矿工工资的。
2、张三请求是合理的,公司不能因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而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是违法的公司要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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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1:38:54 |只看该作者
1、对张三进行旷工处罚是否合情理的,还要看规章制度中对公假是如何界定的。案例中已提到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中对公假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劳动仲裁确不在该范围之内,公司可以不批准。而不能以HR部门知道这一事情为标准,认定张三请假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张三在未获批准之后,再走请事假的流程,相信这一争议也就不存在了。
2、个人对公司辞退张三的做法不太认同。劳动法只针对新签及续签做出了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公司才可以依法律程序辞退。而本案中双方都在履行合同的期间,且只有公司那一份丢失,在此前提之下就直接套用劳动法,实在显得公司太小家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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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8:59:00 |只看该作者
焦点1:答:认定旷工不合法也不合理。应认定为出勤(或公假)。
                因为张三是参加与单位的劳动仲裁,这个事情单位应是知道的,作为劳资双方,就劳资问题进行调解、仲裁,员工参加应视同出勤才对。(我查了一下有关仲裁的文件,还没有参到相关条款。但个人意见应视同出勤。)

焦点2:公司辞退张三的行为不合法。张三的仲裁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由于公司丢失公司所保管的合同文本,人事部门要求补签,因张三不补签就解除合同,这理由太牵强。一无论补不补签,公司与张三已签劳动合同,存在合同关系,且张三手中也有一份合同,公司取得复印件即可,无需重补签。所以责任在公司。不应将不补签合同作为解除/终止合同的前提。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16 09: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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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26 不评论,代替安爸先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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