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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大家看看公司这样做合法么?逼我们自己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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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0:3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03年就来公司了,08年底签订3年新合同,最近公司经营不善,给销售部门下达任务(也不问我们同意与否),每个月新会员要求5000元以上,一个季度达不到要求就属于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就要主动辞职,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公司从03年至今,业绩都不是很好,也没有人达到过此标准,如果有人做到过,我们也无所谓了,的确自己不行,现在出台这么一个标准,就是逼着我们主动辞职,如何办才好?这样做合法么?谢谢!!!5 S3 {, r1 Q) h4 J4 E& U; @0 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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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3 10:48:34 |只看该作者
合法性当然受到质疑。不能胜任工作的合法操作如下:
# w9 ?+ s1 m% k; k  b7 E' w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o4 o7 P& p/ t& V' i  c$ Z
2、试用期过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静培训任然不能胜任岗位的,应调整岗位,如劳动者任然不能胜任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承担非过失性责任,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 W- F* O& u  T8 X/ h6 a3 c% R针对楼主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上述两种情况均不适合。楼主的工作岗位应该是销售类岗位,如果公司突然制定一个业绩要求标准,该标准又显然是不合理。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该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J6 e6 p- z! O/ u: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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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8-13 10:50: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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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8-13 10:52:2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那我们该怎么办呢,实在没有什么主意,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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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0:55:37 |只看该作者
两种办法:1、共同想办法完成任务;2、共同想办法都不完成任务。俗话说,法不责众。
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
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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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0:59:20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h! v" h% @2 X& C5 @% Y补充一下:“不符合录用条件”,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
& H8 |' Y* l7 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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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03:5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两种办法:1、共同想办法完成任务;2、共同想办法都不完成任务。俗话说,法不责众。 ...
* f" U2 J7 u$ t6 @- Z$ k* q悲情叟 发表于 2010-8-13 10:55
( C! R) G& ~& L' ]; p
, a) ~& a& c8 I
* e4 c, `7 l. {- @/ O4 _! p: K; u9 A
那我们只有全走了,正中他们的下怀,不甘心呀,唉!!!如果能共同完成任务,我们都不愁了,关键完成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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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14:33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N! i! T0 D( Z1 Q1 r% w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要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 i. v8 _6 ]; ~( }. N0 q% ], {3 B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吧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u7 u# v( D8 C- F/ i) \
8 l! u% D. Y0 V6 Q/ n  P  Z" x  O- a
很明显的6 I2 J& m% L) l! ^( y+ W
案例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08年底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并未约定“每个月新会员要求5000元”的任务要求,属于随意提高工作强度,故不能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d! n6 X) H/ d$ [% G" y* W, j1 I+ {
若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3 ~, Z7 d# \; q# @3 l' U: c8 M3 g工作年限*月工资*2

" P: P# _# _, X1 e) X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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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30:29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公司,朝令夕改,说真的,即使你完成了任务,你认为他们会给你你该得的全部么?
6 u. G: R* v: }+ P, y虽然现在工作难找,但是也不至于找不到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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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只有全走了,正中他们的下怀,不甘心呀,唉!!!如果能共同完成任务,我们都不愁了,关键完成不 ...
9 @$ h! ^' p, ]" U! oclerdpiero 发表于 2010-8-13 11:03
% u( @3 T! v/ f

7 w/ r+ ^  }  V+ n6 ^+ t. ~  \) u) \/ Z2 y# T( y
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法。所以,你就等着公司炒你吧。拿点补偿金再走!
尽管杯具每天都洗,不管怎么洗也成不了洗具。杯具就是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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