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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唸、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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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入职隐瞒了信息,怎么处理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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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9:51:5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员工有点坏。& F0 P1 @- D* [( R# x, z
3 l  q+ j+ J) L8 r5 q( c
当初A入职填已婚,并说明有小孩子,是否在入职表上有具体填写了呢?
0 `) D5 y# v" x) d$ S如果这样,A打算生产第二胎是否已经违反计划生育了呢?
$ w, v: L/ q% s1 m3 Q5 v$ e7 ~0 n6 t  c7 M) O& W- u7 D3 b' s
如果有写,那并不是事实,可跟A协商让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 j0 x9 f0 J$ E: M3 f如果是事实,那违反了计划生育,不知道可否举报呢?(这个不懂)
" @5 [4 M8 {$ H! P9 n$ p
在追求的路上,结交好友,分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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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09:35 |只看该作者
唉,这样看来已婚未孕妇女以后都找不到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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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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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21:47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d8 {- i6 t# h0 l+ `' ~5 e3 T%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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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27:15 |只看该作者
若企业员工手册或者入职申请表中,有明确指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可。
8 u5 K7 g+ ?, q4 o, B

点评

haopengyou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认定员工有“欺诈”而接触合同,就是仲裁也不会被支持的。生育只要符合政策,这是员工的权利,不能因此而受到就业的歧视。就是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隐瞒了生育状况,那也不能作为因员工过错而   发表于 2010-9-8 13:37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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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3:11:48 |只看该作者
生孩子奏是麻烦,于人于已都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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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7:01:5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楼 小差火 的帖子) r4 L7 j; ]- ]7 I( y- h1 a
' O1 y1 [) d4 v$ r( {/ Q# T
, ?3 z! ~1 U* v6 o" c! q
    谢谢火火加分~~* y3 L! z* T2 [. G' w. r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在这个案例中需慎用,或者说,不适用。
5 |$ D; n8 F% u9 V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欺诈”,没有明确界定。而绝大部分地方劳动局和仲裁,对这个界定,基本一致在:身份证、学历证、技能证、工作经历等几个关于工作能力、经历、学历等方面上。而如果如案例上的在怀孕、婚姻等方面的,仲裁一般都不予支持。如果案例中企业以此就直接解除,是有风险的。但如果入职申请表或员工手册中有明确,员工有签字确认,在法律上就有保障。' c; V% A5 S) V2 ^! ~3 V+ z! B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蹲着玩尿泥 + 2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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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7:29:4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比较赞成陌上雪的说法,本身公司要求女性员工在多长时间内不生小孩就是不合法的。
$ T$ m& `! b6 l: B( Z0 u  ?而且如果以这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员工肯定会有争议的。公司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包括(是否生小孩)不能隐瞒的,如果有的话,公司可以与员工好好协商下,给点钱,让她主动离职,就好了。这样做员工不会有意见,公司形象也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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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7:42:39 |只看该作者
按照劳动法和该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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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8:07:52 |只看该作者
协商~调岗~等于“留用察看~合适的,生完后留下。并明确告知她 公司保留她故意隐瞒信息的合法处理权利。留了情,也起到警示作用。) ^3 }* X0 \7 n) H/ w+ J5 @+ t7 |9 C
确定不合适的,生完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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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1:58:42 |只看该作者
不招聘女性,已婚未育的女性应该本来就有就业歧视,估计想以提供虚假信息未由让员工离职,这个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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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鼓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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