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如何约定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7 A6 P; {9 G" w0 {. b9 v王肇文律师 问题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方已阅读《员工手册》(即规章制度)内容,若有意见则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公司,否则视为同意。”,该约定是否有效、其中的利弊、可以如何改进? 律师分析 一、要判断上述约定是否有效应考虑以下问题: (一)、《员工手册》是否合法有效? 因为在本劳动合同中是对《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确认的约定,那么首先要考虑《员工手册》是否合法有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第一、《员工手册》内容需要合法,如其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第二、《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如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是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该《员工手册》需要公示和向员工告知,才有效。《员工手册》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才有效。 (二)、《员工手册》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部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生效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订立,订立哪些内容,只要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完全由双方确定,那么双方可以将原本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不违法。同时在上述约定中,双方还约定,劳动者对已经阅读的《员工手册》的内容,如有异议,需要在7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由此对劳动者是否同意该《员工手册》约定具体的时间和提出异议的方式,如超过该时间或是没有通过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此本约定并不违法,是有效的。 二、该《员工手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的利弊分析 (一)对用人单位的有利之处 《员工手册》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有利之处表现在:第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签名,成为员工手册向劳动者公布告知最有效证据,增加了《员工手册》程序的合法性。在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如涉及到《员工手册》的问题,往往是《员工手册》程序合法缺乏依据,劳动者往往强调该《员工手册》并没有对外向员工公布,也没有事先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是无法取证,而无法向法院提供有利的证据,而最终可能造成用人单位的败诉。而如果《员工手册》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已经阅读,且劳动者在合同中签字,就不能否定《员工手册》的有效性。第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本规定,如《员工手册》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那么如出现劳动合同约定与《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的,那么是以劳动合同为准,如此会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该制定的《员工手册》难以得到一贯统一执行,而如在合同中对员工手册进行约定,就避免了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对用人单位的弊端 《员工手册》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的弊端为:第一、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在一方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同时需要承担义务,针对对《员工手册》的约定,因为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此对员工有约束力,同时因为是合同的内容,所以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改变该内容,如需要改变,是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这样无形是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因为如《员工手册》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单位完全可以行使对员工的管理权,对《员工手册》制定、修改,而并不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民主讨论协商只是履行程序而已)。第二、在该合同约定中,提出:如劳动者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是否可以理解因此《员工手册》因为劳动者的提出异议而无效或是推翻呢?此可能造成《员工手册》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从以上的分析,弊大于利,需要对本条款进行修改。 三、如何进行改进 《员工手册》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已经阅读,该表述是非常有必要和正确的,从上已经分析,可以避免造成《员工手册》程序违法。但是笔者认为《员工手册》还是不要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此是限制用人单位对《员工手册》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废止。那么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方已经阅读《员工手册》(如有制定时间和文号可以写上,避免产生分歧,并附上原文),并且承诺严格按照《员工手册》执行,不予违反。”合同只是起到一个证明作用。并删除约定:“若有意见则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公司,否则视为同意。”其无疑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