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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O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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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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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5:39:03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未婚先孕,如果不在育期内补好结婚证,那么一般情况下,员工休产假享受到的福利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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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如此的话一般仅仅能享受休息权,可以休息但一般按事假论。  发表于 2010-9-26 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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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5:59:26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顶着看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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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6:29: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0楼 stephen0663 的帖子


     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员工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该会被仲裁驳回。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味精结婚等级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但安爸之前有帖子提到过:在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就混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办案人员会认为未婚先孕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而且在《广东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级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他地方也应该大同小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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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7:08:1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员工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该会被仲裁驳回。”计划生育政策高于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吗?
按照楼上几位说来,如果这个黄女士是未婚先孕,而且孕期内没有补办结婚证,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话,这个案例处理就可能完全不一样了。
受教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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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14:10: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公司还没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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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01:17 |只看该作者
     抱歉,点评无法完全显示,只能重复回复。
   我不完全同意安安的观点,原因是中国法律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区别。比如缴纳社保就属于强制法,即使员工书面承诺不交社保,放弃自己的权利也是无效的。同理,三期女员工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有书面承诺和签字),是不是成立还得看各地的司法实践,因为目前国内法尚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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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08:2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6楼 帝联Roy 的帖子


谢谢你的指教。
当然,我觉得你举的这个例子不合适这个案例的情形。
社会保险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讲,都是义务,对于员工来说,不光是权利,所以,员工不可以放弃,即使放弃了,也是违法的。
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打个比方,怀孕女职工非要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同意延续,难道,还因为她不能放弃权利,非把她留着不成。
当然,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我的做法,也要看女职工是否是真心放弃自己的权利,毕竟,不能仅凭单位书写的一句话,然后员工确认了,就能判断员工一定是真心放弃自己的权利。
但做总比不做好,不是么,做了可能能赢,不做就一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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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42 感谢专家跟进话题,获益匪浅。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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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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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16: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7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恩,您说得对,所以我才说,只是“不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上看,就像您所说的,我们必须考虑每一种可能性,做出必要的尝试,保护企业或员工的利益。
但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我们应该提供多种思考角度和视野,尽量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进行思想的碰撞,促使大家多思考。
     另外,抛开见解的争议,我对您能海纳百川的胸径十分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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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6 呵呵,一开始不小心看成完全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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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28:18 |只看该作者
如果,公司每位女性离职之前必须提交查孕查环的证明是不是可以规避呢?
还有,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合同,那如果员工自动离职或主动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呢?我们公司都是这样的,女孩子怀孕了,说要回家生孩子,就辞工了,留都留不住。只好办理手续,也没有涉及其他。
这种情况会造成隐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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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0:31: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两位高人的争论,
很精彩,有华山论剑的一点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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