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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入职担保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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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4:5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要求,关键岗位入职须提供经济担保书,请问各位大侠,这中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s  V: b& u! _1 M
内容大致如下:
9 x# z( L2 |8 U- i) T+ o% }3 X! H 兹保证            今后工作于             公司              部门              关键岗位。在任职期间内绝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诚实尽责。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工作失职或盗窃、侵占公款公物等非法行为,保证人愿负完全责任,绝无异议。如认为该员工有何不适处需随时通知保证人。为郑重起见,特立此保证书为凭。0 i$ ?6 R1 I, ~
                                                                                       保证人:. K' @) Z( {4 Y7 ~, d0 q6 o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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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8 19:14:53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他们之间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主体间的平等性;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具有从属性,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他们不应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7 w+ D6 v8 b- ^9 }) q  _

' |8 M3 l7 Y! ~) Y" j3 k6 Y在劳动关系中设定的担保,在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并不存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主债务的种类、数额等问题无法明确。同时,这种所担保的“债”,是指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有些甚至是被招用的劳动者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
8 ?' T! z2 M& \! T& }& o6 o  A7 C: h0 F, T2 G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公布的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以判例形式认定: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所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2 k; k3 e! u. G, W3 ?9 W8 a: P1 E3 p
' M  j0 d. w1 E  F! {
综上,这样的担保是无效的3 a7 ~* s* W* F  R
" I# O- _+ t: K$ A
对于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给用人单位已经造成的损失,如果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因此时的损害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则这样的担保是有效的。) a& K( |# I( w8 }1 V
& p4 ?9 k% S# y$ a. {1 e( ^) s

# i. G' Y9 y/ e1 f" L$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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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9:34:41 |只看该作者
此份担保书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劳动工作方面(思想不正、品行不端、工作失职),一是经济方面(盗窃、侵占公款公物)。前者涉及劳动权利(人身),劳动法规无此规定,故无效,仅属道德层面调整。后者属民事经济担保,有法律效力,很多单位对一些采取岗位(如出纳会计)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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