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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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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一考)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46楼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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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08:51:03 |只看该作者
发表下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以累计医疗计算周期结束认定为法定医疗期满,存在一定的风险,引用法条及理由如下: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说的是医疗期满,不是医疗计算周期结束

2、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也就是说未休满三个月的,不应视为医疗期满。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4、如果按照医疗期计算周期结束认定医疗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同样存在极端情形如:王朝1月1日生病休息了5天,到6月28日突发大病住院,根据累计医疗期的观点,其只能享受医疗期保护到30日,如果合同6月30日恰逢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应该不是立法的初衷。

PS: 本话题的所有参与者的观点均为个人看法,仅作为参考。至今尚未听说过相关实践判例,筒子们引用任何观点参与抗辩的,请自我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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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1:30: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单位没有医疗期,全部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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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1:36: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楼 创导红叶 的帖子
如果可以跨越2个医疗期,那岂不是医疗期为6个月了吗,很遗憾王朝的医疗期是3个月啊,就应该按3个月的医疗周期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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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3:05:05 |只看该作者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可6个月内享受,7月1日是,王朝的第一个医疗期已届满,8月1日已经进入第二个医疗期。
所以A公司在医疗期内不能王朝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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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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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7:05:4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2楼 TOHEY 的帖子


    我同意版主观点,医疗期满和医疗计算周期不能混为一谈,还想请教病假和医疗期一样吗?如果在一个连续3个月病假前5个月有过1天病假,都算进入第二个周期无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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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1:16: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6楼 liuxu 的帖子


    这个在首页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里有解答,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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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6:47:17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安爸观点,特意开贴

一、律师的案例,先讨论法律法规:
跨医疗期的病假应重新计算医疗期。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对不同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进一步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龄10年以内本单位工作5年内的员工,按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后的6个月内累计休病假没有超过3个月,六个月以后,该员工再次请病假,应当重新计算医疗期。

理论上讲,王朝在第一个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即六个月内并没有享受足三个月的病休),只要重新申请病假,用人单位在接到王朝的申请后,应当重新计算医疗期。此时用人单位并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因为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医疗期计算周期时员工必须重新申请病假,本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应该直接开始一个新的医疗期计算周期。

二、人力资源工作者实操建议:
本案中,劳动者生病情况属实履行了请长病假的相关手续提供了病假的所有证明材料,并且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批准。此时,即便是劳动者医疗期到期,用人单位仍然不应解除其合同。
举例:公司规定,员工试用期内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但是员工请事假一个月零一天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得到了用人单位批准。等到员工试用期到期时,用人单位说,员工试用期请假时间太长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试用期不合格。这是不行的!

结论是:我不同意前57楼的绝大多数看法。因为你们想的有点窄。
另外必须提到的一点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规定并不一致。
尤其是上海,在医疗期的规定可以说是独树一帜。上海的HR任何时候看到医疗期时,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点。

本来没关注这个案例,一个MM跟我抱怨了几次没看懂安爸的解释,让我帮忙解释下。
MM的要求岂非总是让人难以拒绝。
本帖最后由 带壳的花生 于 2010-11-24 17:00 编辑

小楼一夜听春雨,我是低调蒙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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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37:22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一脑袋浆糊,能不能讲得更通俗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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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0:14:01 |只看该作者
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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