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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福气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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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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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46: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冬天的季节 的帖子- |# y/ N' I0 [7 T5 e

% _5 |( R. g! x& f' p  l$ \9 x5 `- z, c' b- N5 O" D1 f- f
    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之一有劳动者报酬,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双方签字.
) T, z) ~6 E9 O" G+ [! G# Y  如果公司在劳动者具备原岗位能力,无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报酬而无书面的协商签字,劳动都去仲裁,公司就会败诉.9 m* Q" ]3 D6 D" Q*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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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3:22: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温带鱼 的帖子
  e4 T  t* U6 n; l+ v6 \) S6 T6 F* o3 T
   顶这为位TX滴
' K& M& w% I: o7 U! s% H. v& R1 P   另,补充几点: A# Y: J" r2 s' v9 Q
  1. 公司要有法可依。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的制度是否合法-即内容合法、民主协商、向员工公示过。
. b) ^/ i6 _# t7 k* `. }  2.公司在发现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应该第一时间先发送《限期上岗通知书》, 限员工于某日上岗,界定员工该行为属旷工,且该行为超出一定时间则会导致公司依照相关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届期该员工未来上班则可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A. o! U* I- y  3.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候一般是直接送达,但如果联系员工未果,则可以通过EMS邮寄送达,但要在快递单上写明邮寄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防止员工称收到快件,但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要保存邮寄回执。
1 c  r9 V* }& _$ u/ }  - J- _/ L) \5 |
本帖最后由 逆流北上 于 2010-12-6 13:24 编辑
+ w" d* o9 r8 I8 G, t+ I# o! [! x& h+ y2 |& C/ H2 M; x

点评

福气老高  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员工吗?为什么?如果应当送达要如何送达。其依据是什么? 谈谈你的看法。请附上支持你观点的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0-12-6 13:35  回复
苔花如米小 也学牡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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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3:35:3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楼 snxxzzz 的帖子% G) v1 E; h& S$ @3 ?' u/ o) B
+ X0 C5 p+ H8 p( Y

. Q: ^2 ?/ b5 i) k" O& i1 Z, r" F1 _    我这个是从诉讼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贵公司没有人呢家离职的资料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资料,基本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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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6:17: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冬天的季节 的帖子
6 N9 |& M& I3 I  M! ]: W- j, X1 j/ I

& ]" V6 w' o1 Q( [2 u    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之一有劳动者报酬,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需要经过双方 ...) r% t. c; f8 X2 A1 h  A
zzdlhr 发表于 2010-12-6 10:46
+ v6 T% z4 B. w

0 W( d( X1 p! G0 G0 \3 ~0 s  p- ?/ [8 D
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有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发一份给员工,并且原来的劳动合同内的资料并不是真实的,都是虚假的,员工不签订就让员工走,可惜员工都不能去告,因为告不起。被调离原岗位也无任何书面通知,但作为公司员工也无奈,除非不接受就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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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7:12:36 |只看该作者
就按公司曠工處理,我們就打電話通知,那么多員工郵寄怎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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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x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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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8:14:36 |只看该作者
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在实践当中,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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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5:13: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4 E" A4 ?1 h- A; o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劳办发[1995]179号)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是计划用工时间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处理计划用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颂布实施后打破了用工制度的终身制,采用了合同形式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员工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文已经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请问,目前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大家继续.......补充法律依据
本帖最后由 福气老高 于 2010-12-7 15:15 编辑 / i& X  s; F+ f9 A5 G9 M8 h  h

( K4 s6 g- }- h7 R1 {" m& f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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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5 + 18 感谢老高同志的分析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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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23:55 |只看该作者
呵呵~~那当然,别嫌麻烦!《劳动合同法》出台就是要麻烦用人单位的,说实话!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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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1:40:10 |只看该作者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如果公司没这个,要怎么办?
. o; H6 T  x% X$ n) w有《离职证明》别的能代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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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39:38 |只看该作者
自动离职员工,如果公司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会存在一些的风险,比如员工意外死亡了,当家属要求赔偿时,公司就会很被动,虽然这样的情况比较特殊。希望看到他人不同的意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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