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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福气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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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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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4:21:58 |只看该作者
       当然要~~法律法规中本无自动离职一说。用人单位什么都不做,本质上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尚未结束的状态。过一段时间,突然家里人来说,人死了,鬼还是公司的,要求抚恤,那就有口难辩了......# N$ z9 R; C1 K- f/ M
       送达,最后的就是依EMS等快递形式,快递到员工家,或者紧急联系人地址(所以同时建议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要登记清楚员工的现居住地、身份证地址、及紧急联系人及地址),并保留好快递的回执。 觉得不保险的,必要时,可以考虑在主流报纸媒体登声明....只不过,现在应该不会有人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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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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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21:34:41 |只看该作者
自动离职,实际上就是旷工行为!如果公司制度有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违犯纪律!可以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当然要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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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8:40:04 |只看该作者
重新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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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4:03:50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我公司有离职单。
/ c( X* |. g$ N7 l9 \3 M
, q' I/ {) D0 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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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33:16 |只看该作者
就LZ的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应该通知。依据除上述# ^: ]& t# m* L$ 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1条。
8 G2 z- O' b" l% Y, B) H0 C这条没什么用。
: ^8 K0 m& Z$ O3 l5 c1 |) s(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3条。
& S* y; C( [) \% l3 L.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8条。' t& B# X9 w- x  ?6 n: C
这两点只是说用人单位可以追赔偿/ s# l5 x! M( Y
补充以下两点:
8 X9 \! m1 Z' {# `0 h+ Q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 s1 Y: k: v8 b0 O* _这样只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旷工*天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就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要通知到员工,可以参照以下:
" f6 e1 |, v4 n2 d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
5 {4 [% v9 f; @3 m* |0 T. v+ L;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5 L# I  A( j+ a( G) U5 G6 \7 A. k, i6 P8 m
3 b2 z( ]+ j! z  P' {* L

9 e* c: }+ C9 i1 P! `* b  }. N9 R. B& t' T- U4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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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7:21:06 |只看该作者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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