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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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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签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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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0:23: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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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9:14:13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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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2:25:09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后看贴,向安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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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1:01:01 |只看该作者
观点:
第一期劳动合同上本有约定具体续签的期限,续签有效,可以规避双倍工资风险;
续签期限满后,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老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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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0:28: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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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4:02:53 |只看该作者
难道对不同的续签的语气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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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25:31 |只看该作者
坐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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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35:14 |只看该作者
需要书面续签吧 安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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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28: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女蚂蚁 于 2012-5-15 13:38 编辑

我认为这种自动续签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工资、待遇,岗位等有没有变化。具体法律如何界定,听听安爸的。再者可以这样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这个案例是属于合同期满延续上份合同,不属于“用工初始标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应该不适用双倍工资的条款。但是这样还是会存在规避责任的风险存在,建议双方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继订合同,这样免去很多扯皮。
踏踏实实地工作,认认真真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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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5:59:2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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