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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陌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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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21:04:30 |只看该作者
俺只知道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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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6 其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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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品质的生活靠的是智商与学识,而不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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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21:24:06 |只看该作者
1.设定违约金2000元,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仅有出资培训及违反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才能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7 L0 H2 ~# T+ k8 Q5 O
2.直接说,应该在拿到毕业证之前,叫见习期,领到毕业证之后,叫实用期。(而劳动法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3 v8 w$ l! x! k' K) }, K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三年以上是包含三年的,即三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 T# e, C6 _# n) h3 Q9 d" i, \2 R: y0 A$ a( [0 m; U
3.扣押证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 y# e) C6 t  m, v) v! V2 x& @4.企业拿走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S3 E5 T( f9 Q- m( ]9 S9 v+ i; ?- e& M
5.入职前应该体检的,而且,乙肝,现在法律要求已经不作为入职,入学等相关行业的必检项目了,除非是餐饮等特殊的行业。)+ a2 L  z9 t( L9 F( I  U
6.没有做相关的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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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6 飘,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法,就业协议的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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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一世界,一世一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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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09:15: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陌上雪 的帖子
& W: W2 S5 i- i; z& Q; A7 d+ _! f3 `' z5 h! f
第一,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是没有权利签订见习期的,因此此公司的见习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试用期,应该遵循试用期的所有条款。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他的见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对于就业协议中规定的2000元赔偿金,是无效的。
第三,工资770,应该不可以低于单位内同岗位工作最低工资档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中没有明确说明)。
第四,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所以,在员工领走劳动合同时必须签字注明“此合同已领一份,并且签名“。
第五,小A此中没有经过培训,连员工手册都没有的,是没有服务期之说的。
第六,公司没有权利扣押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只能要求其提供复印件。
第七,合同法中规定员工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小A都不符合。
第八,现在的人真好骗,小B还真给公司2000元,
第九,除非小C的工作性质必须要求不能有小三阳,否则公司开除小C,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第十,1000元的安家费没必要退,要退就给我吧!
所以啊,大家找工作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摆明是个骗子公司。规避风险的方法就是全部按法律走,这样才不会让员工转孔子。
# e! D. w& J# V8 p- L9 q# L7 Z7 j# w6 d( K' W" ?7 I' c# m
4 P0 e- a8 V; T& D4 c1 r6 K" h, _+ L+ e+ n2 x& e4 _: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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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2 1,国有企业很多可以沿用见习期的。2,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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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09:51:0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楼 songnopeace 的帖子
3 l4 P& |9 l7 P& _' f
  y! P1 s9 j) [8 v  p1 B  J9 S* N1 j2 Y" e2 s. N% v) g
    见习期在2008年来说,已经失效了。何必再提?以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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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1:58: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9楼 陌上雪 的帖子
+ X. T" J" i' i4 U; g' T7 Z0 w9 j: H- T1 `1 J! ?$ ]1 e

$ w4 v7 {5 `! T6 }    学习了。这方面还真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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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2:56:3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4楼 洪七 的帖子, H4 g1 e: e$ f4 G
, `% R& H. b, w5 \* p: M3 d/ t

8 [$ k6 t1 ^7 o: p9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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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5:40: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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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Z, e5 V0 z. }, d7 U: R8 B: `
( C4 \& l' O1 x* P  K7 U
3 L* \. J) V/ S7 Y$ a    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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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勤劳的小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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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6:05:44 |只看该作者
1.见习期不等同于试用期
% b& }+ N) o* G2.新员工要有引导人进行指导,要进行岗前培训+ k6 V6 x" O; e5 _
3.没收证件是违法行为* T8 v: X  J4 s' V" k. a; v$ }9 x' T7 m
4.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服务期及竞业禁止约定之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7 @) J7 \0 e/ G' E
5.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和劳动局都应该有一份, q$ W( \  t. X3 d5 l: M
6.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见习期不适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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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8 谢谢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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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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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6:59:31 |只看该作者
1.实习期长达1年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 l6 y% x4 z" }3 i. z- ]
2.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劳动者有权保留一份;' x, X* H, l) m, l! u
3.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劳动者的学历证、学位证;
: O$ t* J! j# A- V4.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合法;
3 Z  w6 q3 K( n& M! i5.如果小C从事的岗位不是涉及食品加工等对传染病毒携带者有限制的行业,企业不得以员工大三阳为理由辞退员工;
. |9 H8 p5 f2 _- [+ P8 J2 z6.本人不了解南京市200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小A见习期770元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则不合法;另外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的80%;, L, v& H: p( L  ^3 U' {/ [  F4 R
7.其他不规范但谈不到违法之处有:没有岗位说明书和明确的岗位职责;没有入职培训;没有学习规章制度;没有新员工引导。
6 e+ y2 s% ]# `1 Z: D5 D3 i  v8.关于安家费的问题,安家费不是培训费,也没有相应的协议,应该属于一种员工福利形式,本人认为如果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不算违法,但6年之内离职就要退回有点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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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 50 谢谢支持哦,39为幸运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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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21:40:27 |只看该作者
1、一年的见习期不妥当,因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见习期,只存在试用期,签订6年,试用期不超6个月。8 I; `7 V& _) }! }9 V( a  I
2、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人力资源部收走不妥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 n; C8 b+ q0 [( C; Q; O: v3、收走毕业证,学位证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 j, _7 n9 g; X4、签订的合同中有“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这一条款不妥当。根据第22条,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 j4 u3 {9 b+ `5、“没有岗位描述,没人告诉他该干什么”这个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人劳动者应告诉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0 ^$ Z6 d5 A* l
6、签合同后才体检不妥,体检应在入职之前体检。
/ c( F+ U8 J: ]7、“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这个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培训。: {. S4 m- d. t2 e
8、小C签合同后体检有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不妥当。; p0 l- n7 z5 m8 ?
9、发放1000元安家费,工作不满6年需要退回,不妥当。0 j! }8 Q* T1 ]* E7 N) e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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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2 见习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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