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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企业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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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3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小Y在一家小公司任职,入职时间为:2007年5月,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工作是包括人事管理的后勤事宜。
% {! J( W, s  g2 A6 M2010年6月,小Y所在企业关闭,其跟随总经理在另一新企业任职,企业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主要工作与前企业相同。
# w- c; D" }5 Z" n2011年1月,企业提出与小Y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未果,小Y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小Y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5 |) A' G  b! R) ]
小Y离职后的第三天,其找到公司总经理助理,以找工作为由让其为自己开出了一份离职(包括收入)证明。
! N5 s/ z" t& \2011年3月,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小Y已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内容如下:
1 a+ |* ]9 a/ q- v7 ]& l2 M! E1、小Y称其到公司2年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2年多双倍工资。2 [$ u1 c+ n: \8 i3 J7 q. j
2、要求公司对小Y提前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
1 [- e% X) [; ^$ e3、要示公司支付小Y2010年年终奖金
% O* [4 P  ^- q0 c5 r; \6 F7 \) L0 q公司接到通知后,才知道,小Y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均已不见。
6 k/ z4 [4 \9 b) v由于小Y离职前管理公司员工档案,公司认为小Y的档案是其临走时偷走的,但公司又没有证据。; {0 q" ~& k6 x3 p

6 m" ]2 Q. q* u  r; Q请大家讨论一下:
/ }) G( s: [9 o- i: ?" \3 _" R2 j1、公司应如何回复小Y的劳动申诉
4 D, G3 }' r" H, D2 I* M2、如果公司拿不出小Y签过劳动合同及小Y偷走合同的证据,仲载会如何判决
3 A+ N1 l' C9 O2 X0 i3、小Y的要求合理吗
- M" d3 `! g1 B4、对于象小Y这样的员工,仲载判决时,是否会考虑他有故意诈骗的行为0 Y: D" J6 _) A3 e  ^# ?1 I

% A# x% q9 G; `. Q) T4 S! ^# ^
% s( o! G( H$ f6 X3 h1 D* c7 S9 p( w, M3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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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54: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 O* H, Q3 d+ q% w
1、按照举证倒置的话,我觉得公司应该还是可以撑握一些主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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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11: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但公司留存的小Y的档案已全部消失了,公司无法举证与小Y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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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12: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算作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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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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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37:16 |只看该作者
1、我觉得公司也可以起诉小Y的偷窃罪吧
# f" r% j: y8 g% U& s, j2、有签订合同,那有没有送去备案?有备案的话这个就很好处理- W2 h+ U: E! \- D$ M
3、既然是1月份,协商未果,小Y自动离职,也没相关手续,公司是可以按自动旷工来处理与小Y的合同,这个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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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24:42 |只看该作者
很经典的案例,谢谢分享!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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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41:06 |只看该作者
1.小A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假定按照她的说法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 ]8 C, d0 l, x8 h" W6 j
依据以上条款,公司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 i- j6 S) p2 E3 x
2.如果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则仲裁委应当判定公司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a) |0 o- u9 `3 {* G. ~; ]" z. N$ m3.小A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即使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小A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公司有出具相关离职证明资料,故小A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 ~* V8 r, K& R$ _7 R( _) o4.没有证据能证明小A的行为构成故意诈骗,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HR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有上级主管统一保管。
+ A) L2 p/ B&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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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浅微蓝  说得很在理  发表于 2011-7-15 14:58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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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09:29: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但小Y不是主动提出离职,而是双方就离职的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小Y并没有文字性的离职报告,但公司又出示了小Y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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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24:49 |只看该作者
離職證明上應當有寫明離職原因的,這種是有效的(蓋人事章或公章)。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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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25:4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小Y 真的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她不應該要那份離職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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