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 K4 S6 x+ q$ Q J, {8 T旁系亲属的丧假好像还没有看到有法律文件进行支撑。8 [4 U, e5 y5 ?8 Z* m
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 H# s2 n4 A B5 j, f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l~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 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 理。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29 12: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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