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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一个人的作用非常明显;如今已是市场经济了,跳槽成了常见的事,工龄似乎没有什么大用处了。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进程中仍不可低估。
6 g6 ^- [ b- D1 ]# X0 i一、工龄的计算 \5 i7 q! Z9 h$ c/ h0 |- t' F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 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7 p7 N: ~/ Y: @8 I9 L) s! a3 O
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2 w; v0 v8 J" E0 B$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成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达让、改组合并前后的本企业界工龄 ;
+ O: a9 X2 \8 p: |. ^+ H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 t: R) j$ Y; f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6 H5 y; x% [' G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B2 d0 D1 ]3 u# p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s% c0 B$ N- T- \0 v `
二、工龄同各种福利关系6 s$ y \3 d6 I4 l0 d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 业的连续工龄。" S) h) W( S4 j" K. w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L# M' D7 c' ]4 n G# ?* G4 X8 N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 P$ D- P9 d* f" p% w4 M. N(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t' c, w! O T# h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 y0 G# e! Z* N3 @& o) D4 s* K3 u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 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 当延长。”
. o( Y, y" @/ _; i$ C' p( w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 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个月。
# b& P: G9 R6 P. D(三)病假工资
' X& `+ ]' o2 Z, N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p" X a, I& Q( N“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3 h+ [* z2 z- P6 q
(四)探亲假
: x( g8 r) N' u" [, f) T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做出如下规定:
$ ~. g3 _0 A/ q% N! Q6 b4 C( b(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J/ S5 S6 n; E* ~1 L( z(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 F, V% \3 _4 f/ Z- R(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e# ^4 H' ^; t- R+ n8 g6 P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c4 d5 p9 i5 K3 x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予假一个月计算。
* ~8 |+ g9 u; M(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予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给予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 S$ u: q; |7 o B8 A8 g(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9 g& |0 ]" t# ] ], z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地探亲,按上述规格办理。9 F5 {# J V* E1 L, u! m$ L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年16号文规定:
, H6 F& J' O3 E$ {$ J(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8 Z$ y: x. d1 x6 R0 d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1 o& G1 p% Y' s2 m/ u3 \& n" P(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 u* o: [9 u% `) e4 _0 x(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没有在大陆会见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 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8 F- u# @1 [" N" M e: g# b$ ~, ^ @
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9 O4 _9 d8 U3 ~- C(五)工龄性养老金, k& S9 I3 l/ H1 u$ k
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0.75%。”" Z) D ? c. Z2 V$ Q7 X
(六)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 b1 ~' N( [8 u(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在满一年到期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次;连续工龄在 十年以一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予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面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 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 j% ]5 s: a/ u0 Z! D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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