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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因患癌症,医疗期的界定及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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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6:1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 l. B) v& r1 K5 f. _
7 M6 ?+ k4 o0 [$ x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  t+ a7 {* W& g: D$ i. F
/ ^% }# o5 l1 T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6 J" d9 O7 I) ~8 y  p' X' f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
" q& T# y4 U* ?9 N; C% u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B( [: f# T+ U4 ~

3 ^7 h% j9 q/ ~& X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 v4 l" ]7 l. f0 H5 g0 L

% _9 J: m2 ^6 k& h8 g 4 @' x' F" T' s
请大家讨论并支招,谢谢!0 Q5 L; H! }! g$ q& R& C. o7 _: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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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7 10:23: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 L2 \! \; b  ?/ _$ s
. P9 h% k" d, k! J! o( R/ h& p
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面提及了适当的用词,看来是可以视情和商议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员工、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三者是如何就延长多久达成一致的。) j. X4 _* v" k& |9 p
第二个问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o3 @1 W  X9 _, i$ X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结束期限。& w4 P. |; p" S% X. m
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提醒一下:1 o+ B  e1 Z7 _3 x6 F( H: ]
医疗期和医疗期间是不能混淆的。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V: {: G& |6 i8 \  H# I- z
! [5 |3 h" S$ H6 k%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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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4 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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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0:50: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helenho 的帖子
" D2 ]  R9 r1 ^& |" m$ h( r
+ Z2 z/ a; s" {& H/ |9 r" F补充一下:
, ~! u! n9 K2 d对于延长医疗期上,刚刚和律师交流过:若延长除要劳动部门同意外,必需经单位的同意,而公司不同意延长,并不违法。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只有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而是否准许,还要经劳动主管部门及企业批准。: X& X- f1 X8 j$ u( Q. k5 v8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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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4 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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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0:56:1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分析的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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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1:09:32 |只看该作者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 T, j0 G9 @& x' |1 j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1 u  b4 r1 K( f! c  L
& H) J, P3 x! B! ?

3 Q5 x' _5 j" q4 R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延长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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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4 14:45  回复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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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5:25: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5楼 常诚 的帖子9 z( ]: ^. }7 P: v" U5 `
1 J5 P: ]* ~4 |& q0 r1 V% g6 t9 C
谢谢版主详尽的解答。  x) j5 A6 i- O, r# @0 \( Z( G- P
, {7 k9 @" k3 u9 V. l2 Q/ i  S
1)首先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员工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五级伤残),该员工是有权利休息24个月的医疗期的。% b8 `$ K# K1 w; ~' o; h$ U) Q
2)如果在医疗期结束后,因为该员工所患是特殊疾病,故其是可以在24个月医疗期后再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该申请是必须要企业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即公司是有权拒绝延长医疗期的。
/ O! p7 h8 g% n# r9 J3)在24个月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该员工还不能继续工作,公司是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0 k6 J8 c$ D) Q* g: |" q% j; ^
  z# p# z) b8 Z( ?* D
谢谢解答。% H! k  G3 j* c" M' _/ ]+ O
9 L5 I0 g- {8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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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1:03:14 |只看该作者
长见识了,一直在为这个问题困扰,现在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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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1:49:24 |只看该作者
很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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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这儿是24个月封顶,如果单位同意延长,则可,如果不同意,则不延长。医疗期内不能解除,但是期满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要付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绝症的还要加发1倍。
  L4 I, ?3 T( x( Z; K* v#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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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4:40:00 |只看该作者
此人情况与我十分相拟    一句话   惨  !  惨!  惨  !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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