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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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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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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1:20:19 |只看该作者
1、劳动合同中“员工必须服从”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首先,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要求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体现“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案例中“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已经违背了“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应该是变更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处理,而不是强行的“必须服从”,仅此一条就违背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所以,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其次,任何企业、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条款均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案中的合同条款已经超越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要求,同样也违背了劳动者意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就范,这样的处罚决定缺乏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 C$ N& ?  ?- S2 T: p5 t" V2、作为该公司的HR,对于这样的事件应该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的当事人不愿意去分公司上班的原因很明确,主要是因为工作地点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家庭平衡关系。所以,该公司的HR应该多从当事人的多重因素去分析,去考虑如何解决当事人在工作中的一切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才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也许在这样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地点会比较顺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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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343766761  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17 12:43  回复
姚宝贝  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17 15:08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红尘HR笑 + 10 呵呵,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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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单行道,只能不断向前走,永远不能回头。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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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1:22:20 |只看该作者
1、我觉得“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从这句话来说,是不妥当。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涉及到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当然要与员工协商,所以这条款无效。但是放在这个案例中来讲,他又有一点特殊行,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这个变更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出现的,换句话说,他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只是它是对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地点的一个补充约定。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经过双方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我觉得是可以成立。这里魏先生主张的理由是说劳动合同变更,应给与员工协商,但是企业的角度是想,我不是在变更劳动合同,我是在要求你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为变更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条。不知道我说明白我的想法没。呵呵
3 y) y6 S" s9 w- _3 f2、如果我们公司发生类似事情,我还是会先同员工协商,协商不一致再按公司制度办理。因为个人觉得上述案例中的表述过于绝对。具体体现在: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这里的“无条件”太绝对,有可能与《劳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八条第八和第九种情况(第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相违背。! ~% R* a( h) L. ^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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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baby  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19 0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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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1:48:12 |只看该作者
赞同一叶碧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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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2:45:18 |只看该作者
我来学习的。。+ o+ Z8 x$ n  D) U# x
  高手们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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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3:19:55 |只看该作者
对这块不懂,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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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4:09:4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1、为了能方便调动员工,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在合同里约定无条件服从是可以,但是不能作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这样可能会违背劳工法的原则,最好与员工协商,争取得到员工的谅解。2、详细了解员工的顾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该案例中发现员工为了接送女儿方便,因此企业可以从这方面着手,增加交通补贴,解决其女儿的接送问题。员工毕竟也知道工作不容易,不会在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以后,仍然不愿换工作地点的。
$ \8 a) k: ?&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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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6:01:12 |只看该作者
1、员工的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这一条款赋予了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无效。! Y! m0 s2 @6 l
2、同理,由于魏不同意工作地点变更公司又不在原来工作地点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所以魏不属于旷工。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不赞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对于这样的熟练的技能工人招聘比较难,走了还是需要招聘的,这也会产生成本。作为该公司的HR在变更工作地点的时候应该了解被变更者得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支持以使其解决自己的现有困难,同意变更(比如调整其工作时间让其有时间接女儿,提供相关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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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6:15:57 |只看该作者
我也学习一下,不过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签订了在上海,那上班地址只要在上海市内都可以,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可以人性化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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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6:40:0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方工作地点的调整,此条款是霸王条款,变更员工工作地点一定要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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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6:45:16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个人认为是无效的,变更条款也应协商一致,本案中两个约定条款实际上有歧义的,第一个约定在普陀区,第二个在上海境内,按第一个执行,先调入青浦区,违反合同约定违法,按第二个约定执行,不违法但没沟通好,属单方面行为,损害员工利益,
$ ^. |! w  F6 g' r  m
: l( e0 [. Q4 G9 s- n( J作为HR会:+ V2 F7 b5 O- _5 J/ O
1.考虑几个合适人选,然后再沟通,达到协商一致的目的,消除不利因素。+ \' ?" E; x/ n, ^8 w4 q- W
2.短期临时调动(长期增加成本),适当提供一些补贴,平衡家庭和工作,人员培训上手后,再调回来!. B5 M; p' P8 T5 g$ R! }' m: A4 s
3.如果是公司想辞人的话,按文中所述操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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