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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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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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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6:53:2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劳动合同有效,但该条款无效。公司以旷工解除不妥,应协商解除,或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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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7:00:26 |只看该作者
前面几位朋友提到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作地点的相关事项,因此属于有效条款。但是,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部分,如果变更工作地点,那劳动合同应该重新签订。个人认为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条款不合法,属于无效条款。
0 E+ ^+ k4 j" {0 x& d    至于解决之道前面各位大虾都说的比较全面了,如提供交通补贴,同时尽量选择其他员工去青浦区,即告诉魏先生工作地点的变更只是暂时的,公司会在X个月内选择合适的人去替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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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7:51:51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案例哦!本人才疏学浅,等候诸位的佳作呢!
您可以更新记录决定我们一生的,有时不是我们的能力,而是我们的选择。, 让好友们知道您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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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8:13:28 |只看该作者
期待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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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8:20:54 |只看该作者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9 E4 g) M2 j; G0 G无效,合同都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上述条款很明显是单方强制,作为强势的企业,使用这样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 o/ y3 |, ]# E/ `2 f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2 X1 P6 K! u9 S我们公司发生过调整工作地点,不过,都是事先征求员工意见,而且在提出前也是先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的成行,有的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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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8:39: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Mark.Yao 的帖子
( p3 O2 V) u$ q. z+ `4 B+ f! y" z
: q/ d$ t( l  Q' |+ E' J前缀:“2011年5月,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遂决定从原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至分公司进行工作,并带动分公司的技术水平。公司考虑到魏先生在金加工操作上的经验,决定将魏先生安排至青浦分公司工作”这是发生分歧的源头,工作地点变更的源头。在这样的背景下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需要协商一致。5 V) U0 r" J- a" n6 @$ W+ u1 U
可是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属于霸王条款,用词强硬:“必须服从”。用工自主权是有限制条件的,不是随意的。再者,案例中没有给出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如何写的。* N/ l2 E$ t7 i8 s

9 K' W0 r) @' U: p' o. ]
( I& B; w" M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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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9:34:19 |只看该作者
合同中对必备条款,加注企业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条款基本都应属于无效的,不过这个工作地点变更的有点特殊,不是很确定,来学习一下,看高手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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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20:36:11 |只看该作者
1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9 r" c3 T0 o0 W  G3 r) O
  另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强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既然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内容之一,那么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呢?没有得到魏先生的同意 应该是无效的4 c  Q9 {! J  U7 j
2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旷工属于劳动者无故不上班或没有正当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旷工通常应以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却因客观原因(如无法联系、未及时递交病假单等)一般不能认定旷工。在企业搬迁争议当中,如果用人单位的迁移未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困难,如两地相距很近,在用人单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仅以“合同约定了地点,地点变更须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前往,则可以认定为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未作任何解释和沟通即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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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22:19:55 |只看该作者
若之前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此案例会有什么差别吗?个人所知,很多劳动合同关于地点约定**市。合同劳动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可以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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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23:01:18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无条件"服从不认同.现在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这一栏里基本上是写XX市,不会详细写到某区某路某栋楼.所以这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魏应该履行公司的约定.不过可以跟公司协商.
  r) T4 \5 [, h: L1 ?1 S0 t第二点是旷工处理,个人认为不妥.虽然案例里很明显是公司人事辞退的另一种处理方式.他每天有按时到岗,是公司不能安排工作给他.公司既然已经开分公司了,相信业务发展越来越大,这样处理一个老员工,实属不当,给其他员工带来很坏的印象."以人为本"的概念在这里荡然无存.
三分钟热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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