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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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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中的痛,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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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6:33:15 |只看该作者
占座已经没意义了,感觉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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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6:49:09 |只看该作者
等待常诚揭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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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6:54:35 |只看该作者
1.“顺延合同”在这儿应该怎样理解?它代表的作用是什么?
这里的顺延合同不能等同劳动合同法中那几种情况下的顺延合同,这里的顺延只是双方的一个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还是要签的,这种顺延只是双方在都没有意向不续签的情况下的约定,如果其中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所以这里的顺延,只能代表双方同意。
2.新上任人事决定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正确?
这位员工已经达到了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除非员工个人要求,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新上任的人事决定是正确,而该名员工拒签并声称已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时新的人事应该怎样处理为妥?
是不正确的,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如果要辞退这名员工,新的人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回避劳资风险?
补偿金是肯定要给的了,但是有一个问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一条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连续两次是否也能包括08年之前呢,如果能包括,那么该员工早已经具备了前无固定期限的条件,而公司却未与其签订,不知道当时公司这方面材料有没有保留,如果员工就此问题仲裁的话,估计也比较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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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7:19:26 |只看该作者
赞同31号的分析,且补充如下:
2. 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若员工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务必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签名的申请,说明公司已向其说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由于其个人意愿而希望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若无员工本人的书面申请,一旦将来员工反悔而要求仲裁,公司将面临支付员工双倍薪资的潜在风险。
4. 不论是固定合同员工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只要公司能举证员工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列6种情形之一的,公司都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42条看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若非法解除合同,公司将面临恢复员工劳动关系或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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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9:09:53 |只看该作者
同意31号的分析。

1.“顺延合同”本应该是在女职工三期,员工医疗期等会使用到的(通常理解仍是一份劳动合同)一种操作方式。但是在这儿,从2002年开始每年顺延,且每年一签,个人认为应该理解成每年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只不过使用同一个合同样本。
     因此,新上任人事决定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不正确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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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0:33:11 |只看该作者
不是什么合同都能顺延的。即楼主所说的顺延一次即等同签合同一次。
每次合同到期,续签合同都有2种情况可选,固定期和无固定期。
续签签无固定期的前提一是协商一致,双方都同意续签;二是达到签无固定期条件的,如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签无固定期。
即不管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少年,只是固定合同的,合同到期的,不续签的话,按劳动合同给补偿。
该员工从来没有签无固定期,都是签的固定期,所以也无该员工“早就是无固定期的”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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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0:47:27 |只看该作者
顺延算不算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呢?
   偶认为,既然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滴。
欢迎大家探讨,这是好贴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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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1:00:16 |只看该作者





1.“顺延合同”在这儿应该怎样理解?它代表的作用是什么?
顺延相当于是续签劳动合同,代表的作用仅仅在于在某一方遗忘续签劳动合同时,而另一方未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补签。

2.新上任人事决定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正确?
不正确,不管是从工作年限还是合同次数都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新上任的人事决定是正确,而该名员工拒签并声称已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时新的人事应该怎样处理为妥?
委婉说服员工同意签署固定期限合同,其实从实际情况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员工表现不好绩效考核不过关,或违反公司重要制度,或经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或公司业务转型等,公司同样可以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此外从员工个人利益方面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对于续签可以再次商讨待遇等问题,在这方面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这个方便。
4.如果要辞退这名员工,新的人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回避劳资风险?
尽量以工作绩效表现不佳的因素来进行辞退,注意收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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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3:19:50 |只看该作者
第4题,根据2007年劳动法,该员工已经在企业连续工作了10年,他已成为“永久员工”,新上任人事不能轻易将他辞退。2007年华为公司,为了规避有太多“永久员工”发生了”辞职门“。
学贯中西或成一家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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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9:52:3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常诚 的帖子

1、在这个案例中,顺延合同理解为原合同的内容不变,每年签一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可以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员工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案例中员工工作已满十年,且签订的虽然是顺延合同,但每年一签,已经超过两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但员工声称自己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正确的。
3、该员工虽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还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自动就生成的,而是员工提出签订的,在前面几次顺延的时候员工并没有异议,只能当做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事经理可以这样解释给员工听。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或者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4、可以辞退这名员工,该案例中没有符合需要经济补偿的条件,所以尽管辞退好了。但是员工在这工作十年,可以在操作的时候表现得人性化一点。
不知道我的解答有无错误,希望大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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