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唐×旋(化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某A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A有限公司经营上的原因,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 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主体已变更,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员工个人不愿签订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这不是有意玩弄员工吗? 唐×旋认为,企业老板没有变,自已的工作地方没有变,工作岗位也没有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因而拒绝。 C公司见唐×旋拒绝签订新合同,以此为由,随即作出了解除唐×旋劳动关系的决定。 唐×旋对公司的决定不予接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中,唐×旋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A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C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C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C公司继续履行自己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C公司则认为:C公司是由A、B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唐×旋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A公司已不再存在,唐×旋应当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唐×旋拒绝签订新合同,C公司就可以解除其与A公司的原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C公司不符合解除唐×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支持唐×旋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唐×旋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项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不能成立。 那么,企业合并是不是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本案中,A、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后,C公司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与唐×旋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也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C公司不得解除与唐×旋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