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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员工A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对员工A显然是不利的。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员工A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应当视为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b- n S1 v6 d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E' S1 {. u5 |+ U; x" D; f
根据《劳动法》第24条、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 L: r# { l7 `6 P0 } 本案可以推断员工A工作了1年零11个月,1年以外的11个月,应按一年计算,即按工作两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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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很早以前看过,感谢版主为我们家人提供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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