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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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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即辞即走人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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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7:49:54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如果给公司带来不便的话,就要按照劳动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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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8:45:37 |只看该作者
需要按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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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0:01:28 |只看该作者
建议在15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无论他什么时候走都是要结完工资再走吧!他不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要给他结算工资!或者,由于罚款违法,但是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是合法的!前提是公司要有一套经济损失结算制度,并且这个制度,经过工会审批和职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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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0:10: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是蛮头痛,我们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急辞的员工需要赔偿公司损失,代价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可是这是个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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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QIQI  哈,做法和我们一样  发表于 2011-9-15 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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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0:24:14 |只看该作者
有些外资企业,会采用上月工资,再下月发放的办法作为扣款(目前没有规定这样不可以,此企业还是世界500强);对于即辞即走,个人觉得效益利弊,实在不行要威胁,部门长不可以说放就放,如果部门长放了,就不可以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马上补上;如果没有通过部门长直接自己走了,可以派探子了解其去的企业,然后直接去劳动仲裁,要对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员工想走,其他企业承担不了,自然能减少事情的发生,不过这个太绝了,用来吓唬比较好,直接做不排除有员工会在公司耍无赖或破坏……最还一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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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0:47:24 |只看该作者
我觉的在日常工作中你们就要为这个情况做好准备。1 G7 h9 `& ?8 v7 D: \8 B
例如:ABC三位员工,让A、C在平时各了解一部分B的工作,如果B突然提出离职,而且立刻就要走,那么A、C两个人就可以合作完成B的工作,直至接替B的人员入职交接。形成一种工作的衔接。
. Z# v! G+ W$ I& `% T* m& }如果现在出现了员工突然要走的话,可以进行部分的扣款。而且不批的话,没有什么不人性了什么性的,他都没跟你讲人性,你讲什么人性啊。该扣的扣,该不批的不批!
0 ~) j% Q7 [) e, D' }0 d4 u& }我们公司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具体扣多少还是没个准的!但是扣款的依据必须要有, 在员工手册啊什么的上面要有!而且最好是有证据证明,员工是知道这一条的!在入职培训时候,可以让员工签字确认了解手册上的每一条!
秘密,当你说出口的时候就不再是秘密,即使你要求别人给你保密!连自己都没有对自己保密,别人又为什么一定要保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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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8:03:03 |只看该作者
如果要让员工赔偿损失,一定要有依据哦!他的即辞即走给公司带来了什么样的损失,如何计算的!并不是你想扣就扣的!
谨小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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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辩手 圣诞小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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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8:27: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省其身 于 2011-9-15 08:35 编辑 2 u, D% {8 ]( L. a" P7 M& V

* l) r# x8 q, x+ Z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 o1 f( B& y3 C( t" B

- E! `$ V9 ]& g% s2 W% x- p: q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 k* b" ~3 S8 N# [8 {4 E/ S3 D

% h2 Z, c. G, [, A; }) i3 j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不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9 G/ ~' ^# x7 X3 U. Y  }
; h& o& d5 ~9 T8 i, f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Y1 J' V& O4 L9 `1 r6 w9 P; O& H+ X6 g4 J# S' E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6 P# R+ h) E9 J; @6 z
: p! h! T2 W8 O4 B' |+ A) l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 w2 L* Q6 j8 h$ k9 z" u(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 m" t& t3 B1 e(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_6 w8 r: T: M5 J% y/ W, K2 u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 N, |! @; ^4 W8 D9 z7 q4 t0 q& n! B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P2 }( ?. d2 t5 P0 L2 J/ o

' A, P4 k5 x1 D4 Y" w, s ; b0 h- ^' b, P$ G$ v6 y; b- I
但实际上操作,又是怎样的呢
, |( Y7 ]) k* ^. f/ m4 J7 c* w
) x$ {4 q* g6 e( v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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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8:40: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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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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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8:51:4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没经批准,即辞即离,按劳动法规定离职提前天数计算,期限内按旷工处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这样不仅可解除合同,还可以加倍扣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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