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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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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已总结-74楼】脱密期是否能够与竞业禁止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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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8:57:22 |只看该作者
" b; x5 h) `! t1 a. l* e9 ~: A
竞业限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才产生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且期限不得长于三年;而脱密期是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即存在的,其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脱密期不得长于六个月。
( `% B3 Y& n) a" Z: d竞业限制和脱密期虽然各有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两种方法只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都是合法的,但这两种方法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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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1.竞业禁止不一定必须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2.期限不超过2年!  发表于 2011-10-8 19:55  回复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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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8:59:43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同楼上,第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概念!
只要开始永远不晚,只要进步总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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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04:15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听说这个,坐等高人。。。。# h4 [9 b8 h" E8 J/ T
下去努力找度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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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07:55 |只看该作者
一、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M+ T. j' z/ Q! V' `+ u
  脱密期的订立如果遵循了合同订立的五项原则,是双方的的真实意思,则适用; X: R7 S) u' \5 `* c- ]

  ~% U5 L3 o# y$ o+ y; f二、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2 C0 t% z6 N5 o. q) x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不矛盾的,主要还是为了公司利益双方做出的一种协商,这两者的期限竞业限制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脱密期与竞业限制期限应该一起计算,而不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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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33:13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凑个热闹:+ C: N& e$ O1 h! {/ {) C. J
1、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j: n% e, Z! N$ e: e
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脱密期无效,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如此约定了,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不得对抗下面这一原则,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层级上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 @9 Z. @8 c: ^7 G' s如果约定了脱密期,员工并未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这样的约定还是有效果的。如果约定了脱密期,但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约定是无效的。
- r6 I8 ?, C. Q- B  u也就是说,脱密期约定名存实亡。' o6 h/ P8 a6 u' O4 z8 E! F( b
当然,实务中还有另一观点,该观点明确认定脱密期的约定无效,理由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规定的上限,该时间上限并没有附有条件限制,因此,脱密期约定无效。
$ a& C: N, H# ?6 e$ Q我个人是不赞同后一观点的,我们还是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吧,只要劳动者并未行使提前解除合同的这一权利的,那么,许可脱密期有效,可能会更有效力一些。
( d" r, ]- p7 W; h! e% ^7 [3 r2、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 V  f' y4 t5 z, Y( C答:可以同时约定,也建议同时约定,但实践中只能择一而行使,理由同上面不少童鞋讲到的: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但因为两者均对员工的权利作了较大的限制,从法理上讲,不能因同一事项而对劳动者使用两种性质相同而效果一样的约束方式,所以两者同时使用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建议同时约定,是因为,脱密期的约定可能会因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而导致劳动者并未能行使这一约定,如此一来,至少还有竞业限制可以保护。
3 ~/ d& T; X8 Z. Q  N% C  U# F: X$ t8 M3 {' {% y1 B' n$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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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38:38 |只看该作者
虽然从事HR已有8年之久,但是这个“脱密期”一直以来都被忽略,记得有次也是在协商中解决,当时也是参照了《劳动合同》及《竟业限制》中的各项条款,以经济补偿的形式结束。刚在百度上搜索了相关的内容,粘过来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 h4 q' L7 |8 P  K5 ` 脱密措施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 M% ]1 ?; f0 g$ w$ |8 T( k9 y. ?$ B4 i7 w1 W
    (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
- D6 k+ B6 v+ F+ ?* f% G5 c, t( F6 q8 q
    (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 F# w% Z5 L! ]/ K/ S2 o$ r+ F
& S9 g( {6 O: C9 H* m, Q# Z, v# F4 V6 x
    (3)采取的具体脱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而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通常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相应的变更工作内容、范围和劳动报酬等,一般要求所要调整的工作岗位在前期约定中以列举方式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劳动报酬一般也是约定在脱密期不低于某个标准,以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一般如发生争议则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岗位、报酬等调整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
8 @% w- l* z# O0 y0 A$ b
8 x$ H3 {7 x0 T& i3 _5 x    (4)脱密措施的适用时间,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即脱密措施的约定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的期限,则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u' d8 K7 t" z8 A* D
* m" g3 _" Y4 a! S7 H' Z" W    (5)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在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业或企业,故企业在和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和脱密措施时,不能毫无选择的适用。
. J( n: N2 \& S! `  w5 @0 `; Y, @. K4 X; y6 X) h$ I8 L. v2 P
    (6)违约责任。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通知义务,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 Q) _8 j  v: J* B5 c$ h. M
5 f9 y5 j4 v  J5 E' G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与脱密措施约定有很多相似点和不同点,它们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有着重要的价值,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设立的目的和意义,灵活运用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权益。
* k7 q1 P$ F8 U' y《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F; y5 c1 {2 Y/ p1 [2 `

; i0 H0 S0 p2 F2 j9 A& g- l1 Z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Y7 C2 ~# s" l: ?+ l$ z1 i/ _5 n
7 f. V/ i& X: U4 b7 J3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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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46: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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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并不矛盾。脱密期是保密法的规定,也就是适用于国家机密。竞业限制属劳动法调整。
" [) h. I, H: @附:保密法第十五条' O7 N/ q; v; j" r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 h3 A0 Y1 c2 q$ w  G$ n5 t) _
' q1 p# t& q7 |( m2 p+ S0 v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0 V! C+ r% [* q4 n( k# }: W* M

) E% D3 V% v& _  D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 S9 g% e& O+ w2 n# z9 Z) k0 e
; P2 b3 v5 k5 o% ?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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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22:26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听说,学习了...
一定要有认真做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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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1:12:43 |只看该作者
偶老师讲过这个问题,就是核心人员在离职前,公司会跟他们签订协议,给予他么一笔费用,相当于保密费,好像有时间限制(因为所谓的商业机密试用期也就几年)还有就是不得在离职后在相同类型的公司工作。具体的老师也没说,只是举了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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