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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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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已总结-74楼】脱密期是否能够与竞业禁止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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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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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是啥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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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2011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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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1:19:1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真不懂的. o9 q% S! e, T  K
看看大家发言,学习呵呵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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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1:33:15 |只看该作者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其针对的是行业、岗位。9 p; Z8 w9 [* z
5 h3 ?3 _7 z5 Z' K  G9 Y6 b8 }2 L3 G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 l" Q) j( ^; T" i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9 b% x! j9 ]! f) Z. v- s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人员限于高级管理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b8 @( t+ \$ G+ i) m- u* |) O% }) E  P6 _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8 O% ~! g) [) Y2 ]1 M- K

0 s! W- l( F8 L) _1 {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 T8 ^- \, L5 A! l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
8 p* m/ |5 B1 O7 Y4 y
) M+ V6 q3 w& ~1 V  {& D从上面看,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可以是两回事。那么,按道理看,是可以分开前后约定的。
& g9 P  T: M1 w) F' a( h7 YPS:但在实际中,基本没有公司使用脱密期这个东东.......1是大多数入楼上的一样不知道,2是因为......《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0 j7 J1 ?4 C: i% U1 S《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3 U2 W( e4 f8 v9 O6 L
' M2 ~# e* }$ O
既然如此,虽然没有说脱密期不能约定,但是......还不如直接竞业限制或者保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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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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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1:42:22 |只看该作者
脱密期可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对特殊岗位的约定,但实际操作中如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立马走人,单位是很难追究个人责任的,因为法律责任不明且劳动合同法把违约责任限制得很死;
( p2 @6 C: v7 o8 t% q竞业限制应该可以同时约定,只不过走人后单位还愿意出补偿金2年的估计不太多,所以真正把劳动者违约责任落到实处很难,除非造成原单位重大损失了,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单位要搜集大量有力的证据噢。
厚德载物、积善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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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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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2:42:20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看的,我对此毫无接触,长见识
常常觉得自己像唐吉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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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2:43:21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感谢分享!
您可以更新记录决定我们一生的,有时不是我们的能力,而是我们的选择。, 让好友们知道您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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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3:19:21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听说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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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3:34: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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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 u  H1 u: W: `: M8 [(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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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4:37:01 |只看该作者
关于脱密期,法规是没见过,一般企业规定是有的,对于一些接触企业核心机密的人员,在离职前,需要调离原岗位一段时间才能离职,有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竞业限制,给予一定保密费用,让离职人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业相关的任何工作,这些都是为了保护企业,控制恶性竞争的一些国家认可的方法,只不过在脱密期,企业不用额外支付员工保密工资而已,脱密期后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看有没有必要设定竞业限制,如果企业约定了觉得没必要可以不支付保密工资,竞业限制也自然无效,浅见,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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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10 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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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6:07:0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两者不矛盾
" \" O( O& k% {; G% D其根源不是执行者问题! d  z$ }; t3 S# I
2008年前,有劳动部和人事部、社保部三个和HR相关的部门,以前就有类似的劳动部和人事部对同一相关事件做出相左的解释条例,现在都三合一了,就不想再钻牛角了: \9 V: A* J4 v. y+ h' u) Y$ P' q* p

. P# N. ]2 U& ?/ l目前实际操作,竞业和脱密应该是可以同时操作,因为只是对商业秘密持有者离职前后做的约束,此点上并未有矛盾或冲突之地,只是在离职时间上的对于最长6个月和提前通知30天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实践上可以结合操作,不违背劳动合同法之下,对提出辞职后的调岗脱密为重点,一月后同意离职。
好几年没上了,又来了。老兵新战士。常驻,求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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