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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其针对的是行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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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V6 _6 c7 H, s《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9 u, i0 T5 U v- D* v( o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W8 i/ M6 J8 v! U9 x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人员限于高级管理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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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5 B2 s |3 ~/ S& T+ ^
3 I7 [" P# m9 @' h3 y# N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 q& H1 F6 g% N!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
. H1 a& S2 `" z
9 P& E* S7 Y* j$ D* E+ B! S; h从上面看,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可以是两回事。那么,按道理看,是可以分开前后约定的。
% v1 ]/ P' Y) s, U* r9 GPS:但在实际中,基本没有公司使用脱密期这个东东.......1是大多数入楼上的一样不知道,2是因为......《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1 x. ]2 `6 w- I% h6 h《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
: @ o x5 z& L, I1 C
X+ u: y1 c8 w3 l% }既然如此,虽然没有说脱密期不能约定,但是......还不如直接竞业限制或者保密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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