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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陈黎明 于 2011-11-4 15:29 编辑
3 d+ a- j; P) ~# ` `- g9 k- D
8 }9 N% N8 Y: d9 D当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被视为“自负”或“神经病”时,引起我们这些做HR的哪些思考?1 B8 R1 ?" V S% |! l* W) }, c$ I
( ?5 k5 S) s+ d/ F h我觉得这就是个噱头,我认为用这来表示,人力资源判断错误,一点用处都没有。
( q/ C$ f; y& v" C# a( m第一,该为女生应该能明白什么时候才是谈这些条款的时候,这是有规律的吧,谁一面试别人还没了解你呢,你就先亮条件的,这同比于还没面试,你就亮出超常的高薪要求,同样,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只不过这里的内容换成陪酒、性骚扰的字样而已,什么时候谈条件,是企业决定聘用了,征求意见的时候谈,程序未免错误吧,第一步应该是让人家了解你,是否符合要求;毕竟招聘是供求关系的一种体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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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认为她脑残,什么岗位呀?应聘的岗位不同,职能不同,不是所有的岗位都是有陪酒招待客户的职责的,对70多家单位,都拿出一样的合同,还说是有能力,能力体现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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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 ^$ K) m% w/ @第三,从她的这个诉求上,也看出来,她的沟通能力和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并不强,从而一再要求他人提供安全指数,而不知道通过沟通和协调,从她自己的努力是可以制止类似事情发生的,所以有能力的大学生的评判从何而来,我只是觉得很可笑1 i* h6 C/ u/ J;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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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从事件本身来说,证明不了什么,也说明不了什么,纯属无聊的噱头,供不明真相的人批判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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