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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kk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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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劳法扫盲四】离职后有没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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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10:08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那家公司,年终奖是春节前发一半,春节后隔一个月后发另一半,如果年终奖发放日前提出离职的,都会被立即取消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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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17:44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按月份将全年的年奖进行折算发给离职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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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30:5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了离职时停止发放应发而未发的奖金!
有能力来改变可以改变的事情;
有胸怀来接受不能改变的事情;
有智慧来分辨两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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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31:50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的,原则上是不发年终奖的。很感谢此贴,学了不少知识。
顺其自然,不怨尤,不躁进,不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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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35:31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还没出道,不太了解,不过同意马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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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38:32 |只看该作者
按照常理说,应该是有的,不过呢,法律层面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年终奖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去规定每年必须得发,所以呢,一般的公司在人员离职后就没有发年终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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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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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43: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好,公司在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是不属于工资总额中的,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的不再发放了
HRBP:前瞻、业务、沟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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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51:29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是,离职的一律没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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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58:32 |只看该作者
离职的不发
( G* g, W9 ^) P5 p! w退休的发% [- Q1 h. m. J# a4 q
去世的发
+ ?# k, L% S- K* I" v注意事项:劳动合同中不要注明年终奖,这样主动权都在企业手里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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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3:11:50 |只看该作者
貌似专题讨论过……
3 O, q% }  L% T2 K! f$ B" @- C5 t
5 [. N! n! {- Q& h& S) X一宗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P9 F0 C2 P2 c) A5 b, U( v
  2008年8月31日,谢某来到一家公司担任外贸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2009年1月17日到25日,谢某被派往法国出差,回国后他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他认为,自己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很尽力,但是仍然没有任何建树和突破,与公司领导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另外,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文化氛围、待遇水平和他自己的期望有一定差距。次日,谢某离开该公司。
  S% J5 Y) h4 E" o! _  因谢某离职时,该公司没有发放其2009年1月份的工资。谢某和该公司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公司要求谢某支付其提前离开岗位的赔偿金3000元、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9000元、培训等相关费用1万元;而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欠发的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2008年12月份和2009年1月份的年终奖共6000元、伙食费和出差的费用3000元。
- \4 e" V* G7 i6 K  在仲裁辩解时,该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何况谢某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其2008年12月份及2009年1月份的年终奖。谢某则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发放其两个月的年终奖。
! n7 \% z) U- S0 M! }  本期问题:
, B8 d- ~$ i; U* A0 A$ g  1、谢某要求的年终奖金能否拿到?
. m& U. X: I2 f8 @% h  2、谢某除年终奖金外的其他要求又是否合理?; I! z2 o, N# t/ i2 [; j  O1 m
  3、年终奖金的计发以何为标准?: z' x- R+ q7 U: m
  4、基于此案,有人单位又有哪些启示?
, D! h( ]- `  y1 F4 _5 m$ Q; a* M  1、谢某诉求的年终奖应该得到支持。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款“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的规定,谢某可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的年终奖,至于年终奖该发多少,这就要看公司对于年终奖的计发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关于“谢某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年终奖的时候”的辩解与上述法规明显冲突。  R+ _+ {" ?2 M( n6 L+ K
  2、关于谢某欠发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伙食费和出差费等诉求。是否需支付谢某所谓的“欠发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关键看公司是否存在欠发的行为,从案情中了解到,谢某在回国后的第二天即离开公司,此时,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曾要求或通知过谢某领取工资,如有,则迟发工资的过错在谢某,否则,需额外支付25%的补偿金;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谢某的诉求与法相悖,因为是谢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被迫的因素;至于伙食费和出差费用,需看双方对此有无约定或公司有无相关规定,同时,需审查出差费用的发生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需支付。
1 [& }( R$ S+ ]$ x2 b5 c  3、关于年终奖金的计发标准。年终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何发,应优先考虑双方的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再看公司的规定,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应该有一个民主制定的程序,且要告知员工,当然,根据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判部门对民主程序的要求并不高,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只要相关规定不违法,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告知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没有异议的,仍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8 P, v; T  S# s" |+ |* Q& L7 D1 f  4、基于本案,作为用人单位在后续的管理中要做好以下改进:
# u" d9 [' J. z! _. P8 S8 Y  第一,对出差外派的培训,首先,在人员的选择上,应谨慎,对那些有“跳槽”倾向的员工,不要再在其身上投资;其次,与被培训员签订《培训协议》,对培训费、服务期及违约金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对出资培训发生的费用票据妥为保管。
5 l- J( v# q2 s5 I" G3 B  第二,当遇到员工即辞即走的情况时,应保留好通知其领工资的证据,或直接将其应得的收入即时转入其银行帐户,以免被告“拖欠”工资。# B# c- T; |3 w% D; }* [% M0 B
  第三,对年终奖的发放最好采取约定的方式,如无法约定,也应有具体详尽的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告知员工。3 Q' u  e9 M: d5 y9 k
( s4 s0 X# T( i' P+ @' D: p, T  W
年终双薪如果不发放是否合法?
( ^, b2 f  R1 G  老王等五位员工是由派遣公司派到我公司的员工,已经在我公司工作了十个年头,直到去年12月28日合约到期,我们与该五位员工及派遣公司确定不再续签,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工资。& a- ~! J  m  i8 G  A! Y. \
  以往每年发放第12个月工资时均会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励给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在12月31日前离开公司的员工则不能享受年终双薪,于是公司决定不给予该5名员工发放双薪,但他们不接受这样的安排,认为只差三天就满一年了,况且是企业不与他们续约,不是他们自愿走的,并提出应该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
3 `* P/ k2 B/ W2 G6 Y  本期问题:5 f8 ?. G( }2 r/ ]
  1、公司因老王等五人合同到期没有发放双薪是否合法?; M& G9 q2 p) c2 W7 F
  2、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年终奖金问题?
+ H' f0 }  C" p, w$ P  一、为了肯定员工对单位所作的贡献,体现公司人性化的一面,一些单位往往会在年底给员工发年终奖(表现形式多样,如本案中的双薪)。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管理手段,法律没有强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年底给员工支付年终奖等。实际管理中,年终奖发得多,证明单位效益好,员工高兴,老板开心,皆大欢喜。但是对于离职的员工,很多单位拒绝发放年终奖。那么,离职员工应该不应该发年终奖?2 G5 _0 b. f* B* @
  1)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生产奖的范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年终奖又是奖金的一种,似乎可以进而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了。再根据《劳动法》第 46 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已经明确了员工的年终奖数额,且员工实际已经付出了劳动的,应当有权获得年终奖,如果员工工作不满当年年度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的月份折抵。$ J& f# N1 R$ u9 h
  2)从年终奖的法律属性来讲,年终奖终属于劳动法私法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与不发?如何发?也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则会约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别福利,不属于员工的固定工资,并约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公司当年度的年终奖,沈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应当是合法的。
2 {+ \6 `5 F+ i. O  3)在司法判例中,对于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和员工对年终奖的发放由特别约定的企业而言,劳动仲裁方面承担年终奖的比例要高一些。对于已经明确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在离职后不予发放的企业来讲,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做满一年后离开公司,但年终奖却在它们离职后一段时间才开始发放,而在他们离职之前,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往往已经确定;二是劳动者在当年度没有做满一年,而在一年内离开公司,其年终奖的请求主要是按照月份比例主张。对于这两种情形,前者情形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得到仲裁认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
! e- q0 V+ `' V& _' h# K  具体到本案中,看老王等五人没有发双薪是否合法,应当参照以上1),2),3)点,如果公司已经明确规定13薪是公司的特别福利,非工资的组成部分,且公司有权不支付当年离职员工的13薪,那么公司不支付老王等五人的13薪将会得到仲裁的支持可能性比较大。反之亦然。
# C: O4 |4 H" z% h7 D  二、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年终奖金问题?沈斌倜律师认为,公司如果想避免类似的争议发生,或者希望在争议发生之后能够得到仲裁的支持,就应当制定详尽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性质为公司特别福利,非员工的固定工资,并应明确约定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的自主权,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有权不发放年终奖。
' |8 ^6 y9 V4 c! t5 \; n: @3 l  法律链接" j4 ~8 ^1 s& Q7 Q7 M6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s  e  i, ~1 F( u/ Q% D* X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G4 B: R; m( p, I0 ^% R# q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4 w6 T) m  x+ @+ O
; o- l1 v+ |! Q  o& f- [. h+ a+ H/ 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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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20 + 20 可以单独成贴了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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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培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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