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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一则劳资案件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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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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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0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小差火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小差火-(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4760)
前几天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发生了一起劳资纠纷案,自己有点拿不准,就问问我。, X9 i9 T$ a  E
事情是这样的:0 p4 C! ~& p% p% D! Q
       A公司一名员工B在12月的某两天都有打考勤卡,但部门主管发现他没有在岗位上(刚好近期没有订单),打此人电话也不接,问同事他去哪了也说不知道,于是提报了奖惩建议单,给予了大过一次的处罚;第二天也是如此;所以又给了大过一次;公司规定(员工手册)半年内大过两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辞退通知有送达、有公告)。
% b9 K. ^( B. Z& \( w' ^4 E       然而员工不服,说自己上厕所去了,所以不在,但当时有人证明他不在岗位上,当然他也找了其他同事证明他在岗位上(这里的其他同事都想用此种方法骗取补偿金—我朋友的推断);而考勤机旁边的监控刚好在那几天坏掉了,现在员工去仲裁(违法解除,要双倍赔偿金)。2 Q. u1 L& b  g9 S
       大家讨论下,在双方证据都不全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审定此案(假设自己是仲裁员)??% w! S/ h, I: o/ f1 d4 V
0 @- \  T; y) W+ X, U. l
已有 2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anjingdeying + 12 很好的案例分享
markkk2010 + 10 还有你拿不准的,差火哥

总评分: 金钱 + 22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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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3 10:08:36 |只看该作者
我先抢个沙发,然后分析分析
人生得意须尽欢,活在当下,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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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17:18 |只看该作者
记大过的处罚单,肯定没有员工签字吧?这样就做不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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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他人都找不到,如何签字??  发表于 2011-12-13 10:26  回复
做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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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19: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少寒 于 2011-12-18 18:48 编辑
3 _3 K9 c. C. V" u7 f% u, x5 q4 }% V! H6 t- ^- _" U/ O4 b# G
这种双方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很可能最后仲裁建议庭外和解,这种情况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仲裁的判断标准更多的看双方的一个真实态度和心理,这个案例中单位明显处分过于严格,以前老的劳动法规定员工旷工半个月才可以解除,现在虽然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了,但是企业的规定两天就开除,明显草率和过于苛刻,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精神,应该最后仲裁委会建议适当赔付点赔偿金的,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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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tangwh  同意您的观点,这种程序上虽看上去合法(大致程序),但实际操作显得很仓促,仲裁应不会支持的。  发表于 2011-12-13 10:45  回复
tigerben  支持  发表于 2011-12-18 18:11  回复
快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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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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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20:42 |只看该作者
关于考勤方面的劳动纠纷,考勤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提供不了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记大过的通知单必须由员工签字,或拒不签字的证据,否则起不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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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人都找不到,如何叫他签字!?  发表于 2011-12-13 1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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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24: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少寒 发表于 2011-12-13 10:19
0 _! E* `/ Y& J, x. |( o& _这种双方证据不全的情况下,肯定最后仲裁建议庭外和解,这种情况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仲裁的判断标准更多的看双 ...

; C$ |* y5 \5 ]7 U有以下需要补充:3 m. \8 K! ?* j) n+ h/ U- t/ X& h
1.您说的是已近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U+ I! L7 S2 L- `. T& ]2.员工手册依据的条款是此人弄虚做假情节严重大过一次,
# M+ @. V; h/ a6 [( l1 n第二次还是一样;半年内两次大过,辞退;! ]7 H, f* }1 v% l/ B* W
3.这个不是旷工;而是骗取工资!
$ J7 m5 a. W/ p* y3 H  t4.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劳动局备案、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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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25:01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不知道那位员工具体是什么岗位,如果有办公室,那么可以查看OA系统、ERP系统的登陆记录,食堂的消费记录,工作记录,保安的证人证言,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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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操作工,打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只有打卡记录!  发表于 2011-12-13 1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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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26: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安爸回答比较准确,哈哈!7 y0 e/ _: @9 z7 X% v7 F3 }2 n2 P/ I
就我个人理解,因公司以缺勤为依据给予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有力证据,不能提供只能是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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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不是缺勤,是弄虚作假!骗工资!  发表于 2011-12-13 10:28  回复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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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34:34 |只看该作者
谁主张谁举证,在证据不全前提下很难定论。敬待,更严谨的答案,以便后学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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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猪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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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41:27 |只看该作者
基于上述的回复,火哥有个问题:你不能以找不到人为理由,这样你的证据就不充分了。这个是需要严谨的程序,必须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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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关键就是这个,有打卡记录,找不到人,他故意让你找不到,公司如何办? 若所有员工都效仿,没有订单的时候是不是员工都可以不来公司呢?  发表于 2011-12-13 1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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