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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怎么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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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3:0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ltl3525 于 2011-12-14 14:53 编辑 9 L5 n1 {/ {4 i6 N+ |( \! `! a# M+ `
9 w* W; B. w* o4 @6 i! R, f
      新来的副总开始“挑刺”了,他要我们将员工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最后是只写:办公室人员就写办公人员,生产车间就写车间。他说为了以后好处理:调动员工时,员工不同意的现象。

' c" o! M5 S4 F8 A; D% Q4 ^% J. \$ H" A) c& e; Y
具体如下,我们的合同是从当地劳动局拿的,其中如下内容:

8 S3 E' d' q9 W6 R+ U1 N: C- B7 A# Z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支援部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人事                    
     职务(或工种)为            职员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按工作岗位要求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惠州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 S6 g  {+ o' S& |3 F8 i3 p# |$ @) U+ X' e( K5 ?% _
    其中,他要求将“红色”部分省略,“工作部门”直接写成“工作内容”:办公室or车间。

: Q  K% k0 v  L
1 j7 {) Q3 Z' G; u# ~0 o: S+ e/ J
    面对这种情况,说实话我知道他的用意(他是想以后可以调人到其他部门方便些,处理时起来方便),但我总觉得哪里不妥或不好处理,却又说不出一个合理回复的理由。在网上又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和我们经理讨论也没有讨论出一个恰当的方法。
7 I4 Z6 K& x, p. j: B
     所以在此请教各位前辈和同仁:怎么应对或怎么回复上级,谢谢!
成长,在于分享;自我分享、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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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3:39: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勇连在线 于 2011-12-14 13:40 编辑
4 O0 F3 M, \. k+ ?2 P. m2 D1 p+ r5 A4 h, C& o
因为对贵公司的组织架构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无法详细说明,浅谈两句。; F. a! @$ n% X9 H+ v
个人认为这里面存在沟通和专业两方面问题。% K4 {( G3 }7 H
1、不知道副总是否和人力资源有直属关系。如果没有可以向直属同级副总汇报,让直属副总与其沟通。
( }* z7 [! V, W0 P2、强调厉害关系,必须使用当地劳动用工部门的正规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劳动合同无法备案。5 K8 F$ s8 z9 k" j! J
以上解决了不能修改的原因,同时还要解决副总的问题。
3 N/ S3 c# S; s& Z1、在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下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将部门同层级岗位定为管理岗的,这样如果将管理岗的岗位说明书概括为所有该部门同级别的岗位说明书的集合,并让员工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话,调动与不调动问题是不大的。但是不利于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的建立。因为岗位说明书非常模糊。. H) W$ D& H  M7 \& B4 {
当然,如果为了解决与副总的矛盾,也可采取此方法。# q3 N1 q* X2 u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倾财足以聚人;量宽足以得人;律己足以服人;率先足以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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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3:55:05 |只看该作者
你们用的是广东省人事厅通用的模版吧?5 p) Z" o( H" W' y
8 q2 Q# H4 p* T1 h& K
我赞成作相应处理。站在用人单位角度看,在《劳动合同法》已经使甲方在劳资关系处于不灵活的位置了,这一点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上很明显,而模糊化描述,正如你认识到的,确实能为用人单位争取自动权。其实你大可不必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因为影响并不大!应该进一步思考的是这样操作后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如何制度、机制上配套:岗位设置与管理,劳动纪律,人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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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3:56:20 |只看该作者
你们用的是广东省人事厅通用的模版吧?4 f, F% m0 E0 n1 Z; `

8 G7 p9 g: A2 ?' [6 R我赞成作相应处理。站在用人单位角度看,在《劳动合同法》已经使甲方在劳资关系处于不灵活的位置了,这一点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上很明显,而模糊化描述,正如你认识到的,确实能为用人单位争取自动权。其实你大可不必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因为影响并不大!应该进一步思考的是这样操作后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如何制度、机制上配套:岗位设置与管理,劳动纪律,人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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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20:48: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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