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3-1-30
- 注册时间
- 2011-11-24
- 威望
- 41
- 金钱
- 1727
- 贡献
- 456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2224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264
- 主题
- 32
- 精华
- 0
- 好友
- 20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注册时间
- 2011-11-24
- 最后登录
- 2013-1-30
- 积分
- 2224
- 精华
- 0
- 主题
- 32
- 帖子
- 264
|
本文版权属 chinafesco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 chinafesco-( 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5733)
0 T; d# S5 C# t$ t. p* k3 `
【案情简介】6 y8 W6 M5 p. [
余小姐是广州某公司的翻译,2009年6月10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希望于2009年7月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辞职申请后未置可否。余小姐遂制作了一份非常详尽的交接工作报告后于7月9日当天离开了公司。7月12日,余小姐查出自己怀孕了,便马上赶回公司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至今公司都没有给过任何回应,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自己意愿,劳动合同实际并未解除,公司理应恢复其工作至哺乳期结束。那么,公司是否应当恢复余小姐的劳动关系呢?
9 D7 ?0 Z8 ?: i( W- Y M1 ~
9 R, L' q% `. E2 N7 t
' i9 {+ u7 S# |$ L 3 _- y% H; t) T$ x
【解析】
( Z$ Z( n% v- K2 X 对于三期的女职工,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一些特别规定:
* Z: h2 @2 {0 U i. W1 B9 N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
2 ~$ g j, Y, \. R* }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无限度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无过失性解除、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外,还包括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37条的员工单方辞职,以及第39条因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这三类情况被排除在上述第42条的规定之外。9 ?, y9 k9 K" _' o. G
具体到本案中,是余小姐主动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期限届满便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论用人单位批准与否,所以,本案中公司可以拒绝余小姐提出恢复工作的要求。! b+ j( _/ Y4 J8 d* V3 y Y; s
|
-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