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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U! G9 x0 p/ |9 i% y
余小姐是广州某公司的翻译,2009年6月10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希望于2009年7月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辞职申请后未置可否。余小姐遂制作了一份非常详尽的交接工作报告后于7月9日当天离开了公司。7月12日,余小姐查出自己怀孕了,便马上赶回公司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至今公司都没有给过任何回应,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自己意愿,劳动合同实际并未解除,公司理应恢复其工作至哺乳期结束。那么,公司是否应当恢复余小姐的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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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4 c2 X v+ `3 r L0 J/ I5 e
对于三期的女职工,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一些特别规定:
# O7 n% G$ q! z+ j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
/ _2 e( |6 f# `# ?9 a* N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无限度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无过失性解除、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外,还包括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37条的员工单方辞职,以及第39条因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这三类情况被排除在上述第42条的规定之外。' z9 l. ~8 i" ]# Q
具体到本案中,是余小姐主动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期限届满便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论用人单位批准与否,所以,本案中公司可以拒绝余小姐提出恢复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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