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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锡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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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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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09: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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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20:13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不过企业不是法制,公布一定时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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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42: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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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44:21 |只看该作者
值得注意和加强!
过去的总是美好,住惯的地方就是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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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55:01 |只看该作者
楼主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浙仲[2009]2号这个文件的第三十条就规定:
6 b2 I. n% f, A& x3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 Z# r+ y! Y" R《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5 M: T1 C$ A$ N% k8 J0 c
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浙法民一[2009]3号这个文件第三十四条也规定:
0 {) ~" ~7 o' C; i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R+ r. V; v6 h- `: C% T# z/ Y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 t6 f6 y+ O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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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4:22:30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了,不错,长见识了
心怀美好,永不言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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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5:06:53 |只看该作者
1、我相信,立法者在设立这条条例的时候,考虑的,应该是已经成立了的企业,在后来从新制定或者修改制度是应该做的事。--- 我注册一家新公司,正确的额做法当然是在成立之初就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等,然后招聘、开张等等。难不成,我制定好了,然后招个人,问问他好不好,不好又改,然后再招个人,再问,又不好,又改?那得忙死...
" u1 Z+ o$ K; S& [$ A4 `* m8 F2、不是每个企业都上规模,员工一摞摞,有自己的公会或者职代会;极大多数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员工10来人,几十人左右;全体协商,征询意见,是否太过造作?3 u4 z' ?& Q+ w' ~: `1 r/ U
3、其实个人认为,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企业,除了公平、合理、循规、依法外,最主要的,就是公式。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规章制度,是一家企业的内部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有依有规,天大的事,也不会亏;不完善,违法,那就风险自己承担,自己买单~~
; A6 E. X8 a2 K" Y+ b( S( Q  Z5 _* U: v3 k$ ^9 l)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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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6:56:5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 x9 H; j+ E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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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0:46:15 |只看该作者
中国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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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3:31:13 |只看该作者
小伟 啊,姐姐我先来占个位置,偶细看后再回哈。
安逸的小窝会让人失去斗志,更甚者会放弃个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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