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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表达习惯,大家谈到劳动法律都要加个新字,严格来说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无新旧之分更无新法废除旧法之疑,只是一般法与具体法的区别,建议大家严谨地表达为《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以下是我个人在管理实务中的小小理解和经验,算是抛砖引玉:8 e8 b4 F9 {4 _5 M/ E5 ], @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它还是劳动合同,可依照法律规定条件解除,这一点认识很关键,决定对它的态度。9 X3 Z/ i$ E" @) |! X6 r" V
二、个人认为从劳资双方发展长远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在于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的稳定权,促进职工更好将公司个人发展更好结合考虑,而用人单位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5 A$ S% |2 q- c% Y三、至于弊端个人认为从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见一斑:6 F) @6 G5 s, E' X* n' J1 S
1. 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身份制固定用工体制遗留历史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未完全理顺解决,限制顶层设计的科学化;
. u. R8 S$ G! S( F2. 承接第1点,实施初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严格福利化,如帝都曾规定军属、什么XXX奖劳动模范等是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2 Q; L+ d; _6 u( U5 V7 _
以上是历史原因,直接导致观念疆化,就事论事来分析:
, J) E+ F. \3 f5 a" S: d9 B7 L3. 我国劳动合同体系设计失衡,建议大家有空了解一下美英法的劳动合同制度,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发现,人家是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固定期限为辅的体系,但对之对应的双方解除关系的条件却有着严格的区别对应。如法国就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签固定期限,且解除条件苛刻。这体现的是国家干预在劳资双方权力的平衡中的体现,而我国只管引进,不管区分,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死板、受限。
) W! w' o5 O- @4. 劳动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或终止规定的单一化规定使用人单位解除成本加大。这一点请大家找回张五常的博文了解即可。& ~3 l, U9 F' C8 g
但也不是洪水猛兽,老板们的价值观是:我花钱请你们来,是为了你们睡不着觉我睡得着,而不是我替你们睡不着而你们睡得着。咱们新时代改革开放浪潮中的HR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道路,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鼓掌!)总结起来我们可从以下思路着手:% V T% @% a2 y' e% }/ J
一、科学实际地制订劳动合同。注意关键字眼的表述,特别是关于无固定期限的。6 g3 g2 y3 g% A/ ^- W' ^
二、建立健全岗位说明书体系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别觉得虚,你想炒人时就靠他了。注意制订要全面,执行要彻底,具体了解靠自己多用google,少用百度。" ~5 |% T9 i& P# Z! |8 |6 A; X
三、无固定期限管的是劳动聘用关系,但管不着岗位聘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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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验或者平时跟律师朋友们聊天中总结,建议大家着重从第二点入手,虽然这一点只纠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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