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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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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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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8 09:51: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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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0 14:2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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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2-6 9:20:00的发言 ) S! M: X' m/ w/ c; ]2 L一、请更多的发表人力资源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律,如亲属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个版目前叫法律论坛,但显然不以讨论全部法律问题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发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规的总和)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 ) F' o* X' N, ?3 E, x9 ?7 Q7 q 二、发问时请在标题中扼要说明地点及内容,不要仅仅写“求助、急、紧急求助、请速答、急盼回复、请求援助、请问、咨询一下、我应当怎么办、咨询、请教、SOS”之类让人不知道您要咨询什么的标题。最佳为:“地点+事由关键字”的形式。 ( Y; F( v* p# x4 a1 e 三、建议您在正文中告知事情发生的相关地点、祥细经过,用词尽量准确。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可能就相差万里。一是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很多法规、政策地域性很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地点明确的话,同一地区的网友更容易跟贴和讨论相类似的问题。二是相关概念要先做个了解,比如辞职与终止、解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 A! f' w: L/ G5 @5 a$ F1 C 四、转贴文章的时候,无论是新闻,还是非发贴人原创的案例,请尽量注明作者、出处;如果是网络转载,请在贴出原文的时候尽量给出链接地址,以尊重他人的版权。 8 q2 x, q! H/ Z 五、请勿一文多发,影响他人阅读。我们有权删除个人重复或违法的发言。$ p* e" s6 V4 ]+ R$ w u; ]5 C 六、本版鼓励原创案例(包括把自己在论坛里提出的问题整理成案例)、新法学习、热点问题探讨、学术争鸣等有保留价值的帖子。# c' ], T2 q. g' ^# x 七、回复他人贴子时,请本着尊重其他人发言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并避免重复,如果能够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则最好。 : n0 T6 A! H% u/ X7 ?2 w 八、对有一定深度的优秀贴子,或者问题切中实际,能够激起大家共鸣的,斑竹将评为精华并奖励一定分数。4 `/ m' ~6 D1 N8 g- a& l8 f. m- x 九、本规则将不定期的随现实和发展的必要做出小范围的修改。 7 o# V m% v. Y 6 M/ q# S1 C/ N* o$ I; }(本规则根据原斑竹肉卷发文和回文须知修改而成). X- d8 W9 m8 ]+ p! V; i! R; ^) v 大家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跟贴补充。[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6 9:21:35编辑过此帖。[/EDIT] ( E' p7 P+ q8 u. P/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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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0 14:2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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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2-6 9:20:00的发言 " U* p& b% B4 i" n! R9 Y+ u一、请更多的发表人力资源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律,如亲属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个版目前叫法律论坛,但显然不以讨论全部法律问题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发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规的总和)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 * w9 S. h: N' k 二、发问时请在标题中扼要说明地点及内容,不要仅仅写“求助、急、紧急求助、请速答、急盼回复、请求援助、请问、咨询一下、我应当怎么办、咨询、请教、SOS”之类让人不知道您要咨询什么的标题。最佳为:“地点+事由关键字”的形式。& ~& G' f, J* ? 三、建议您在正文中告知事情发生的相关地点、祥细经过,用词尽量准确。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可能就相差万里。一是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很多法规、政策地域性很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地点明确的话,同一地区的网友更容易跟贴和讨论相类似的问题。二是相关概念要先做个了解,比如辞职与终止、解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 t+ w9 I" ]% c 四、转贴文章的时候,无论是新闻,还是非发贴人原创的案例,请尽量注明作者、出处;如果是网络转载,请在贴出原文的时候尽量给出链接地址,以尊重他人的版权。( K* s1 i) W Q! b* o4 N 五、请勿一文多发,影响他人阅读。我们有权删除个人重复或违法的发言。% r$ @* Q# t2 ]5 I C8 L' h0 v 六、本版鼓励原创案例(包括把自己在论坛里提出的问题整理成案例)、新法学习、热点问题探讨、学术争鸣等有保留价值的帖子。 & _% S( V0 y; s m1 S f 七、回复他人贴子时,请本着尊重其他人发言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并避免重复,如果能够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则最好。 , B9 q/ O5 ?% i0 u+ Z 八、对有一定深度的优秀贴子,或者问题切中实际,能够激起大家共鸣的,斑竹将评为精华并奖励一定分数。 ) _! k9 q8 W2 M& C# e- k" g 九、本规则将不定期的随现实和发展的必要做出小范围的修改。" {: z4 p- g, |/ J / u7 [9 s2 z$ a, \4 E5 R, L(本规则根据原斑竹肉卷发文和回文须知修改而成) 1 X; R* Y9 u5 Y% r* `6 J/ c大家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跟贴补充。[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6 9:21:35编辑过此帖。[/EDIT] ( c% e* X& w! c4 p**************[/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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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6 11:33: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职员,至今在这个厂工作有一年零六个月了.2005年3月1日,我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 4 i9 Z7 x! [* J. _; ]① 公司虽然与我签定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一份,两份均由公司保管.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没有给劳动者当事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4 _' N6 v( F1 e- ` ② 如果现在我要离开这家公司的话,我是否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还是可以人为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马上离开?? 8 m; G/ |* M' A& P' Y③ 现在公司内有很多例子是:员工合同期满的当天公司才通知其不再续约.这种行为违法吗?公司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不再续约?? $ n+ f4 j! @2 a3 k+ I④ 关于代(待)通知金的问题,合同期满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约,要不要给代(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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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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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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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09:50: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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