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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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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09: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请更多的发表人力资源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律,如亲属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个版目前叫法律论坛,但显然不以讨论全部法律问题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发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规的总和)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 k! ?7 g% z3 H( F! U 二、发问时请在标题中扼要说明地点及内容,不要仅仅写“求助、急、紧急求助、请速答、急盼回复、请求援助、请问、咨询一下、我应当怎么办、咨询、请教、SOS”之类让人不知道您要咨询什么的标题。最佳为:“地点+事由关键字”的形式。" f& Q. Q4 d$ }6 @7 ]5 X 三、建议您在正文中告知事情发生的相关地点、祥细经过,用词尽量准确。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可能就相差万里。一是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很多法规、政策地域性很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地点明确的话,同一地区的网友更容易跟贴和讨论相类似的问题。二是相关概念要先做个了解,比如辞职与终止、解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8 k" o+ |% d+ R9 q* ] 四、转贴文章的时候,无论是新闻,还是非发贴人原创的案例,请尽量注明作者、出处;如果是网络转载,请在贴出原文的时候尽量给出链接地址,以尊重他人的版权。 - E3 G3 ?) q n# V! p( v0 S 五、请勿一文多发,影响他人阅读。我们有权删除个人重复或违法的发言。 * ~! E5 J0 Z q$ y 六、本版鼓励原创案例(包括把自己在论坛里提出的问题整理成案例)、新法学习、热点问题探讨、学术争鸣等有保留价值的帖子。9 Y5 ?. g: H2 q6 Z5 U 七、回复他人贴子时,请本着尊重其他人发言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并避免重复,如果能够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则最好。 2 s" O: Z* y, D& n 八、对有一定深度的优秀贴子,或者问题切中实际,能够激起大家共鸣的,斑竹将评为精华并奖励一定分数。 5 F: G, I/ d5 X) n 九、本规则将不定期的随现实和发展的必要做出小范围的修改。 " [% K. a- }/ t! U z 1 a, \1 D) J# s(本规则根据原斑竹肉卷发文和回文须知修改而成)5 `6 p+ a8 w2 o% z' B 大家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跟贴补充。[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6 9:21:35编辑过此帖。[/EDIT]
gm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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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3:22: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版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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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4-12-9 19:34: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版主工作辛苦,大家要自觉维护这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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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2:09: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就是应该这样,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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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9 23:1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谢谢gmsj 快乐东方和wudi2008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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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4 16:58: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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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 12:52: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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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5 14:16: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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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4 16:03:00 |只看该作者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宣传并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拟于3月15日开展劳动权益维护`在线咨询活动。 1 w. B- F" s# K- i# K9 a- `5 j# ~+ N& y! V9 V' A) h8 A1 t3 E 5 g6 p1 {6 s4 E; }9 @届时,网站将邀请韩智力、鲁志峰、马国华做客咨询现场,为网友答疑解难。 & |& _3 V/ a) c9 i/ z+ U, `- K0 n4 p0 o. p9 q- ] 韩智力: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劳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 U5 n) ]/ h# R! f% @8 R6 e4 p, Z' V; ~ n 鲁志峰: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致力于劳动法律研究,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尤其在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订立与管理实务方面有一定心得,是多家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服务网站的顾问。 ) d I$ m* E: z) U* Z, L8 ^6 a: u# C& E) D: Z/ \! j1 n* c 马国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合伙人;北京市劳动法学会会员,从事劳动法律服务近10年,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 2 P/ ]4 V( S, X S4 Y( z ' g" H8 z- A- e3 l" K6 d 有问题咨询的网友请在线发新贴提出问题,也可提前发帖提出问题,届时三位专家将在线解答大家的问题。如果对自己的问题还是不清楚的,请在自己的问题帖上回复提问,同一问题不要重复发新帖。谢谢大家。3 w# h7 A" S. B( l* O& i, l! Z, ] 6 @* A$ z/ A* U# p5 {+ [+ v在论坛里发贴提问,最好先注册,不过到时会开放客人可以发帖,不注册也可发贴提问。5 d5 v! s* c6 q6 \% s1 `, ~ ; k3 L. \9 k" P, `6 ]3 B 提问时在主题上标明大意,在正文里写清楚具体内容。# a5 w% }) |0 V1 w + R2 l! Y9 ~. V1 V ?' T5 |: u! z在3.15维护你的权益版块里提问。6 X" g% I ~5 w1 ?- X; ~4 k # \1 |9 _; g5 g8 c 时间定于:2005年3月15日上午9:00-11:00。- u% }* Z- r1 B1 Z* H0 ]+ ~ ) q8 v- G3 ^, _! D2 k$ I. G7 _2 \ 如果到时问题比较多的话,可适当延长。3 I$ s1 ], |+ u( _# G " ^& {; x. z z9 D地址:http://www.labournews.com.cn/bbs/ : p' { v: f* F2 x! {2 ~ ) B) v0 E2 C. S$ y4 T) |8 V $ {+ o. T9 a q- i 1 C& p! m9 l: M; a 同时枫林轩论坛www.flxx.net/bbs长期义务交流,解答劳动保障问题,欢迎访问. z% A; T+ `- w8 o & @% V& x2 Y. Y' X" p' X ! C5 w( L; i/ I: S, q5 L9 R6 p, h. _呵呵。。没权发主贴,就回在这里了。别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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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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