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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中国劳动保障报》1 D* }) H0 ?: E* P
2008-2-22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包括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多个文件。自此,这部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至今25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 二十多年来,该条例在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其它行业。因此,该条例的废止对我国今天的市场用工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作为企业,随着该条例的废止,在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上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需要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 1995年 《劳动法》就确立了市场用工的理念,但是10多年过去了,受该条例的影响以及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我国国有企业迟迟不能建立市场用工机制。市场用工的理念应当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招聘员工,员工到企业来需要遵守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受原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部门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还处在依靠行政手段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阶段,即对员工的管理不是依据企业依法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来管理,而是依据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管理,依据行政手段来管理,管理方式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 随着条例被 《劳动法》以及 《劳动合同法》的取代,企业应当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即确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管理方式与理念。 7 {6 v: @& G( a8 Z
需要自行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形自行制订。长期以来,我国的部分国有企业,受该条例的影响,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奖惩办法,对于员工的奖惩主要是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使某些企业有自己的内部奖惩办法,也主要参考该条例的规定来制订,例如对旷工的处理:该条例规定,员工无故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经用人单位批评无效的,可以予以除名。因此很多企业也照此规定将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30日旷工的员工予以除名。即自1982年以来,我国的部分企业是以国家的规定来管理企业内部的员工,部分企业基本没有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制订企业内部的奖惩办法,与企业的自身实际严重脱节。该条例的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其法律支持,因此需要企业依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的需要制订合适的奖惩办法。 需要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力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依据,可以直接用于员工的日常管理,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相当部门参考了该条例的规定,例如大多数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方式,这些处罚方式本身就是参照该条例规定的。该条例本身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外资企业也深受该条例的影响,也出现了上述的规定,例如,某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就规定,员工有下述行为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等。尽管在实践中这些处罚方式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与意义,但是由于条例本身没有废止,因此很多企业依然在使用,其规章制度中依然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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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废止,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因此随着条例的废止,及时的修改与该条例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很多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 需要重新考虑员工的处罚方式— 尽管 《劳动法》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方式,即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有过错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当中,部分企业在处理员工时认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处罚方式太轻,必须要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于是对员工采取了开除、除名等处罚方式。尤其对员工的除名处分,在实践中直接导致员工工龄归零,直接影响到员工的退休待遇,属于很严厉的处罚。在日常的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也使得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再对员工进行罚款。 " |6 Y" [ |/ N" y. h* b
因此随着该条例的废止,需要企业重新考虑员工的处罚方式,即作为用工的一方,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行政的隶属性 (当然员工在企业工作要依附于企业)。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有关行政上的处罚。 应考虑处罚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大多数法官的观点是不合法。很多案例判决也可以说明理由,如张英玖龙纸业“以罚代管、高额罚款”就受到劳动部门的查处。其法理是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处罚权,且规定罚款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企业这些均不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