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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ooer 于 2012-6-11 10: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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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朋友找到我诉苦说最近他公司发生一起劳动纠纷,很突然地接到劳动仲裁的通知。一直以来他们公司以仁性方式处理员工关系,没想到最后还是吃官司了。
3 x3 D }5 Q% R% k7 @8 C; @ 调解建议书
4 L% m/ N0 Y. f, A广州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 J) b% Q4 U. j* |+ E" { 你单位A员工于2012年5月10日向我委提出下列仲裁请求:
4 l1 P% G- m- ], ? 1、支付克扣的工资(从2011-8-1至2011-8-31),小计金额,2798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700元。
, n; F3 h! R1 W& e 2、支付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10291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2573元;' }7 j) e* i7 v( H9 M$ d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18187元。
" t+ C7 V6 I: [8 J 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2011-2-1至2011-12-31),小计金额:30778元
4 m$ g8 {$ D6 i. P4 c: r7 D 5、补交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a( K$ M* v8 ^" n6 p; x2 X' n
6、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08-6-1至2011-10-1),! X% l9 q$ ]4 U
7、由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 、被申请人五承担连带责任。! ]) D* c+ D. g
9 E/ g8 C( i# k, T$ N 据我了解到的案例背景如下:$ t9 N$ L) \7 X& k% [. r$ |+ _2 X
1、该公司是从事家居用品生产和销售,销售的方式是全国各城市的大商场内连锁经营。该公司于2008年底在广州注册。每个店铺员工3-4人不等,所以每个城市的员工总人数是3-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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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0 |2 ?, _1 { ?0 M# H- H' ~/ w2 U 2、在2008年底之前,经营该品牌的是另一家CC公司,后来因资金问题把品牌生产销售权转让给了现在XX公司.; ?1 N, E5 y; x# |$ M
3、公司转让后,股东及管理层全换了,因为外地没有注册公司,所以都与外地的卖场员工协商要么在广州公司参保,要么社保采用补贴的形式,让员工自己购买,按当地公司要出的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发到员工账户上,工资条上有明确标识是社保补偿。
8 e/ j+ Q8 _ c" s, Z# o& S# O 4、2011年7月中开始至10月底由于该员工所在的商场整栋楼在装修,商场全部营业员都没有发8月工资,XX公司也是其中之一。% H2 {1 y) m/ n8 @% c$ D% g
5、该A员工于2012年1月提出离职,并且要求在春节(1月23日)前解除合同,有辞职申请证明。7 P0 A8 s8 ~9 l- w& S4 c0 n
6、每个卖场的员工人数较少,年休假没休,都以加班作为补贴的形式发给员工。 . r' [0 W2 @% |. V z. K
$ [: `( m% p4 t: w A 以上是我了解到该朋友的所有信息,由于他们公司只有行政部,没有人事或人力资源,所以有些信息还得再查证。; @; `0 M5 c, H. S# _1 @
我给他的建议如下:9 n- q9 d1 o/ N9 x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 |/ T- C0 `9 [# `/ s6 f. V- A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 h- u- c! V' O& Q 据了解到的信息是A员工自己辞职,并有辞职申请证明。( `$ J# U6 e: G Z7 ^& @) w4 h, M. P
第二、找到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实合同期限和劳动关系的公司名称;* {/ H3 s5 h7 c4 d- Y
第三、社保补偿,暂时没有想到好办法,公司做了出力不讨好的事情,社保本身是国家强制购买,无理由选择买或不买,不能以其他形式补偿。0 J$ P8 K: G; e9 s/ x1 {
第四,公积金: 国家并没有强制公司一定要给职工交公积金,这是公司自愿行为.公积金由公司和个人各交一半,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各地标准不同。! @% m; Z5 R& h% v1 f y( \
$ X6 U6 X7 }: n! f! B 第五,8月没发的工资;7 i/ p8 o$ y) C
根据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发放,外加25%的经济补偿金。
8 u6 d o k0 u9 ]$ E8 L 第六,年休假: 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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