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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J# G! \; c) l1.1 未买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要求B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总额补缴2005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无法补缴可以要求将B公司将因未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折算为现金补偿给员工。8 m$ x) J' f4 O2 W& V# B0 a3 s' a
1.2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即加付11个月的工资。但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 m+ U/ t; o( u5 u0 W% o
1.3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无法证明是员工的过错,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还应当加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 m0 R3 D# @8 [: r3 ]% T9 c0 U如能证明是该员工的错,且公司的相关规定内明确规定了该错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该规定是按照民主的程序颁布执行的。
- k5 e! n" B) ?* _: H0 D5 c* S& H6 o1.4 月工资是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I+ \: A Y7 U. u2、 合同上的私章不能代替签字。- \# O8 \" @' T7 y, P. z0 n
3、 入职证明,有证据证明入职证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法院可以强制要求B公司提供。9 v I: h" R! |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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