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期的约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案例】 谢某2008年10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应用工程师职务。在2009年11月份,电子公司为了新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派谢某接受应用技术培训。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定:公司出资派谢某出国接受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30万元,谢某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8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谢某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工作,很快合同即将期满。距离谢某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但谢某要求升职和加薪。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难以满足其要求,希望谢某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做好本职工作,并承诺待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双方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谢某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发出通知要求谢某继续工作。谢某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就离开了公司。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殊的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服务期满为止。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虽然与谢某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而服务期则为8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仍然处于履行阶段,尚未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谢某与电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到服务期满为止。 【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R应对】 1、培训协议签订时,人事部门要规范培训档案,除制定合理合法的《服务期或签订培训协议》,还要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譬如培训前要求员工提供书面《培训申请》;培训结束后要求员工有书面的《培训总结》等。同时还要注意保留培训费用的有关凭证,防止将来有争议时口说无凭。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服务期协议时,应当及时跟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为止。 ~~~~~~~~~~~~~~~~~~~~~~~~~~~~~~~~~~~~~~~~~~~~~~~~~~~~~~~~~~~~~~~~~~~~~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 }; h3 P8 l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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