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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不到4年的《劳动合同法》又要修正了,这次拟对“劳务派遣”调整4条条款的内容,还增加了“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 k% V) C0 v* 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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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这次修正正是冲着劳务派遣去的,究其原因是,打着劳务派遣旗号”钻空子“的行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也就是说,劳务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被随意挪用并放大,许多本应与之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都,被用人单位随心所欲的贴上了”临时性,辅助性“的标签,并堂而皇之的归类于劳务派遣工这一特殊用工形式,去年全国人大法委提交的《劳务派遣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数已高达6000多万,其中部分企业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9 h/ K! i7 A2 p
1 J& J; q; U6 r# U" e1 s( y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具备劳动合同契约的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临时性,辅助工“的劳务关系,但只要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一字之差“,而在现实中形成的劳动用工成本核算的巨大差异,就能明白劳务派遣为什么泛滥成灾。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就可以在劳动收入和保障上,对劳务派遣实施有别于劳动合同工的”另类待遇“。具体表现为尽可能降低劳动用工支出,换取劳务派遣工付出的与劳动合同工相同的劳动;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又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抽身“从《劳动合同法》的大网中脱逃而出,规避本应该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许多企业在许多与劳动合同工一样,在长期的,主要的,不可替代的岗位上的劳动者,被有意抹去或转化了原本应有的劳动合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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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W8 D$ h; A! Z 用工单位追求”以最少的劳动投入换取最大的劳动价值产出“,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可逾越法律底线,而旅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无疑是,为所有用工单位设定公平的劳动用工成本标准。但是法律一旦出现苏漏,往往会诱使一部分缺乏守法意识的用工单位,有意突破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法律底线,并且耍尽手段得以不付出,少付出违法成本,从而使上述标准遭受挑战直到被破坏。! M' U W( H1 } _3 f
6 r/ l) m2 @% I! P5 v8 o 在法律难以发挥规范和调控作用的背景下,大多数原本或许愿意遵从法律的用工单位,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局面:主动选择守法,就必须付出比违法高得多的劳动用工成本,并直接导致经营成本增加,产品利润降低从而丧失市场,甚至生路;而选择与违法用工单位”同流合污“却视乎忍受短暂的”良知和道德“的谴责,之后却换来”赚得盆满钵满“带来的快感和刺激,何去何从?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之一的用工单位来实在是一道太容易选择不过的选择题。1 O1 Z* G4 }+ y. C: u9 h+ P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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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劳务派遣被异化,被滥用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忙作出修正法律的同时,还应该严惩胆敢”戏弄“法律的违法用工单位,哪怕是央企。法律的底线,需要明白无误的记述在条文里,更应该坚定不移的贯彻在现实中。( L+ P- l+ v6 V1 A
# M6 ]% Q9 V. ~! B0 q, @# |- z' S 文章转自2012年7月25日浙江工人日报,辛辛苦苦打出来和大家分享讨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哦 / }" a6 u5 R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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