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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010年11月9日,钟某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钟某职位为销售部主管,月工资为3,200元,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同年11月25日,钟某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治疗出院后,钟某认为其是该文具公司的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某文具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钟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解: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实际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确切时间; 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按照约定尚未报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例中,虽然某文具制品公司和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还没有正式用工,钟某未提供过任何劳动服务,因此与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的义务,公司完全可以不给予钟某任何赔偿,但其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立场给予钟某一定的经济援助。至于钟某因车祸遭致的损失,其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是看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而是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即使钟先生提起仲裁申请,也不会被受理,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尚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写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点,即何时到单位报到。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报到的时间,则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时间,有可能被推定为用工已经开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操作提示: 1)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晚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尽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因约定起始时间未到,从而尚未生效。 3)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4)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5)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即有义务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目的有两个: 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 来源于《管理者劳动法实务手册》——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3 W2 M% y7 C, A-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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