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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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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0:1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Angelliu88 于 2012-8-29 16:35 编辑 2 C! p6 J+ E6 J$ z, X  W$ \
4 Z! h8 |9 S# }# H5 N- e4 z
例:
2004年8月,蔡某某到A公司工作。2OO5年12月1日,蔡某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B劳务派遣公司将蔡某某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电解工。2006年12月1日,A公司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当日蔡某某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蔡某某仍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精铝工。2007年12月1日,蔡某某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蔡某某继续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工作至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止。2009年4月28日,蔡某某向某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某的请求。蔡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4 N( c7 r' ~. J* G, F原审判决认为,蔡某某要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蔡某某虽然曾经为A公司提供劳动,但是自2005年12月起蔡某某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蔡某某与A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无须再行解除劳动关系。蔡某某要求A公司补缴2004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其中2005年12月之后蔡某某的社会保险金,由于蔡某某2005年12月起已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蔡某某要求A公司补缴属诉讼主体不当,不予支持。+ d, D  A$ o7 \/ T% H
宣判后,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4年8月我开始在A公司工作,直至2008年11月底。期间,我一直认为我是A公司的员工,尽管A公司曾要求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但我并不知道我的劳动关系已经改变,并且签字的文件我也从未见过,对内容一无所知,A公司对这些文件也未做过任何解释或说明。我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补缴我2004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9 b) Y, ^7 M3 L: A& ]
A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H: S3 ^) O; j8 d1 R3 l( I9 L# d2 J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蔡某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 L% m/ d( G5 L% y9 j5 t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4 M3 l& i; y# |3 _5 K% J. _1 ~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
/ m: D/ |9 E8 |9 ]' ~$ {本案中,2004年8月蔡某某到A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12月蔡某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此时A公司是用工单位,B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蔡某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A公司劳动关系终止,A公司不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此后蔡某某又与C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因此,蔡某某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补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保险,法院不予支持。1 s. H, m5 X) U* s0 N4 V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都将受到牵连。8 e; B8 @3 R! @0 g) {
2)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工单位辞职。; l9 q6 w8 C' K& K& S
3)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单位自身与被派遣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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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51: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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