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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合法裁员 【案例】 JKL公司是一家电器制造公司,公司在开业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2008年发生经济危机以来,公司开始出现亏损,在2010年出现奖金3000万的巨额亏损。 为解决经营危机,JKL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裁减大部分职工,缩减公司经营规模。JKL公司的裁员决定公布后,引起了大部分被裁减职工不满,他们认为公司裁员未经法律程序,严重违法。 为此,被裁减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JKL公司撤销裁员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裁减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减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一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对于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减人员的,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其次,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第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公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第四,将征询过的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本案中,TKL公司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公司长期亏损,此情况是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情形的,但TKL公司进行人员裁减时需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员。然而,本案中TKL公司仅仅在公司董事会开会研究后擅自决定并实施裁员,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告知,也没有征询他们的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就直接进行了裁员。此举是违反了法定裁员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HR应对】 1、用人单位进行裁员的,应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如为遵循法定程序裁员的,将构成违法裁员。 2、用人单位在进行裁员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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