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2008年1月10日,某服装公司聘请李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服装设计和技术培训工作,年薪6万元,到任当日付10,000元,其余5O,000元按月平均每月支付。 李某于当年3月入职,两个月后,某服装公司发现李某设计样板、技术工艺等不具备高级技师的应有技能,即向李某提出质疑,并停发其工资和其他一切待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李某不服,于2008年6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诉求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所欠工资10,200元,偿付违约金27,800元及25%的赔偿金等。 某服装公司答辩称,李某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其签订劳动合同中有欺诈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答辩人没有支付工资、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法定义务。同时,某服装公司以受骗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裁定该劳动合同无效,责令李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后,委托某市技术监督局对李某亲手制作的两套西服进行质量鉴定,同时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李某的证书进行鉴定。市技术监督局检测结论为:“依据GB/T2664-93标准检测,所检样品外观质量及缝制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证书鉴定过程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李某提供证书原件,被李某拒绝。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l 技工和技师是两个不同的技术职称;技工、技师证书均由劳动行政部门考评核发,任何单位无权核发;各类技工学校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均应经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证书。 l 本案李某所持高级技术证书只盖有企业内部和企业内部技校的公章,没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考核章,因此,该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讲,如该证书是有效的也只能是技工等级,而不是技师等级证书。 l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而我国《民法通则》亦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l 本案中,李某以没有法律效力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为凭,使公司误认为李某具有真实“高级技师”职称而与李某签订“聘用高级技师合同”。这在民法理论上讲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公司有权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也有权依法裁决予以撤销。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如下裁决: 1)确认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李某返还从公司领取的酬金; 3)公司支付李某4~7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4)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 5)驳回李某和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了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李某使用“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误导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误以为其拥有高级技师证书,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被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劳动者确实从事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李某不具备高级技师资质,因此根本不适用其约定的岗位,当然不能根据该岗位相近的岗位付酬。劳动仲裁部门最后裁决按社会平均工资付酬,也是有道理的。 操作提示: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因企业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取酬的标准往往会对劳动者有利。 2)企业同时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避免劳动合同无效给企业造成被动。 2 O$ f2 B7 f/ T" w' C7 T2 F/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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