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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首先要确认怀孕的真实性(因为从案例中并没有看到此方面的说法),可以让公司员工陪同张艳丽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4 {3 V0 y( i0 v2 o; Q7 K, _如确认怀孕属实,那么只有按照法律来办理,具体涉及的法律如下:
5 P' u, X; Q$ u4 Y1 i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 P1 l# X+ Z) U0 S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这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
9 s' p9 Y+ ]7 {* E这里并没有提及女职工怀孕属于何种情况,所以准生证和怀孕是两回事。
4 |; k" }8 u' B/ D( ^6 U1 T3 K! ?准生证的问题应该是在计划生育的法律中。
6 \/ M0 t ^) d# {' W6 U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 N% J; t1 p i8 Y9 |; Q4 w& f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B8 I! b$ V/ b- g# F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U% m ~( Y2 X) |9 d! W& P9 w# z: Q
! E1 x! H s* A- L$ k0 G4 u 从这两条看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的制度给予张艳丽纪律处分,但前提是公司有这方面的制度(如果没有,处理完该事件之后要补充该方面的制度)。
2 O, O) \' Y. J* \7 S5 f7 _4 J: N- V' z* \* m4 _! ^, i1 m- q
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司不能强行与张艳丽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考虑到张艳丽绩效差,又赶上离婚怀孕的事,绩效不太可能好起来,继续留在公司有消极影响,所以是不是可以与张艳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向张艳丽支付至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及保险等(可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不支付全额工资)。保证合法前提下,也符合人道(毕竟企业是有其社会责任的)的基础上与张艳丽解除合同,这样的做法想来张艳丽也是可以接受的。[EDIT]用户“三面红旗”于2005-4-12 19:20:14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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