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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毕业生要小心“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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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2:5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沈阳一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开始在企业寻找实习、试用的机会,为毕业后的就业做准备。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试用即将到期就莫名其妙遭到解聘,不少大学生急于为求一职,都有遭受用人单位各种“剥削”的经历。试用期,大学生们究竟该怎么维权?
# w) _, b3 U2 N: H# ?1 \, O2 r. Z; r; t& w6 L- q$ e2 r# C& m' F0 u5 R
    律师解答: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教研室主任、律师王全。作为大学法学教师的王全目睹了很多大学生在试用期被“剥削的经历”。他说,“试用期陷阱”是许多初入职场大学生所遇到的问题。
5 O  Q9 D  L+ f, \+ `  E; L. ^* H7 L! s1 ?3 H  y- v
    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 J- _. o. U  S3 y& L
  |/ ]. X1 P( H$ O
    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毕业生试用期应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 I1 L) O" x! t' @3 s
  @$ u/ ~) m, K$ B& G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说在试用期之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之日起,就应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M. s- Q& {: H0 S$ k2 e# A+ \1 w
    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O8 n0 m! d$ l+ K7 Z
5 d; m$ W5 E( R2 U! w. C- a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试用期的员工辞退。
# i8 T& s1 K# d# j
( T8 r$ u) D* U1 T' T  J) }3 c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离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的,假如单位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f9 q$ W( {: P( O. {( p; w' W- L2 m2 @* y5 ^# Z: f$ O) ?
    试用期内也应享受社会保险
7 p7 ?: \& p) H% Q1 M  Q
$ r" s. c5 X6 b    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q. B; P' Y- t  D  y. I3 {9 K
- [. D: Y- O4 m/ \
    建议:用法律武装自己1 S7 F( j( L1 ^% ^  }! d$ q+ f

6 Y9 d5 z! M0 u' [# [    大学生在走出校门前,切记学习《劳动合同法》,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职要先擦亮眼睛,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不法单位所蒙骗。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和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z7 g( y' ^, Q+ y) B
0 n$ Y$ d( K( L: R2 x9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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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09:44:50 |只看该作者
好,此贴要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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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6:49:03 |只看该作者
法律虽如此,但是现实依旧没有符合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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