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2003年1月5日,冯某到石家庄某水泥厂任出纳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9日,冯某因涉嫌一起团伙盗窃案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对冯某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冯某所在单位。某水泥厂收到劳教决定后,立即作出辞退冯某的决定,将辞退决定书交由冯某家人签字。后来到劳动教养所在地,委托劳动教养机关将辞退决定书交与冯某书面签收。 2006年年底,冯某劳动教养结束获得自由。出来以后由于工作难找,冯某想回水泥厂工作。某水泥厂不同意继续聘用冯某,人事部门告知冯某称,单位已于一年前对其作出正式辞退决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冯某不能回原单位工作。 冯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其只是受劳动教养,不同于刑事处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上都没有员工被劳动教养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单位不能就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某水泥厂提交了冯某接受辞退决定书的回执,同时答辩称,虽然合同及规章制度中没有劳动教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解除,对冯某的辞退决定并已通过劳动教养机关转交,且冯某原岗位已安排了其他人员,无法满足冯某的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教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冯某承认其被劳动教养事实。作为用人单位,被申诉人某水泥厂作出辞退决定后依法转送与冯某,已履行了法定送达义务,其辞退决定合法,本委予以支持。据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冯某的申诉请求。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教养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尽管冯某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解除与被劳动教养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该劳动合同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劳动教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行使解除权。 操作提示: 1)对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员工行使解除行为时,切忌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并以此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它们不属于所谓“追究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将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一旦员工出现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即可依法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无须提前通知。 3)企业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有关文件要存档。 4)企业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让其签字确认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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