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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离职后再复职,工龄应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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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先锋 晒图达人勋章 情人节活动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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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9:2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半年前主动请辞离开公司自主创业,现在再次申请入职,请问这个员工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HR的建议是按最后一次入职计算工龄,员工不同意,要求公司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请问是否相关的离职后复职的法律文件明确离职后再入职的时间限定或工龄计算方式?谢谢。
管理人员如何尊重别人的时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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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09:26:39 |只看该作者
你要计算的是什么工龄呢?如果说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那一种,当然是按现在这份合同重新开始喽!毕竟上一份劳动合同是他自己提出辞职的啊~~如果是年病假什么的,那个就按社保缴费年限计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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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09:50:51 |只看该作者
离职表明前面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再次申请入职是劳动关系重新开始,工龄应该从新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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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22 10:21:59 |只看该作者
计算连续工龄、经济补偿金等,按现在的新合同计算~~计算总工龄,要把之前的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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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梦-1  支持此看法  发表于 2012-10-24 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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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0:31:29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一定要录用该员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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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0:39:22 |只看该作者
这样计较的员工,有什么别的突出方面么?
. b/ ~+ s% M7 v9 d个人觉得,既然之前自主创业,大小也算个老板了,再回来还计较工龄这些小事,高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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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4:59:46 |只看该作者
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前面那段工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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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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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5:36: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此种员工不要录用!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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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5:49:22 |只看该作者
赞同楼上,该员工尽量不要录用,将来再别的问题上,还会为你出难题.../ z( Z, @% C2 \9 ]) [9 `

  N* J8 w" c/ O: h/ V6 E8 E6 V我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 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0 y1 U/ Z4 _# K2 T+ }  t6 b& Y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O7 i3 {/ n3 G8 Z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 T9 x8 z; A2 u3 \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 [; ?2 r- z) W: C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3 y) E2 m% C" |1 l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 y2 N  C: D  b4 b1 |$ y& A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T1 B/ f, @, {4 b' [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_; n$ m4 z# Z& H2 D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a" t8 z/ z' I3 ~6 H0 [3 a& g" n' \( b1 q2 C# O7 ]  }& \
但是不知道这部草案是否已经废止了。
* [3 ^3 Y2 G0 R( v8 P8 C8 u" E4 d  B# w+ i/ _+ L3 \$ u
9 B6 K# [  t2 p7 a* Z" l3 `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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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6:27:53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说的有理,现将深圳的相关法规与大家分享:3 ^) y+ F- j' d7 Z4 V* V0 e4 Q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 `" ]0 i2 z  {* a7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 Z* n" S+ ^' A; Z# d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 t' M7 S1 F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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