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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二月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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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HR,您是否会选择法律为自身利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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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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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5:59:36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老板也太可恶,HR拿起法律武器给他一些教训" F. b* H  J' O; E9 w1 u) |
对于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的求职者,作为HR同样我们也需要了解细节后再做判断,而不是一刀切
“非HR文”昨天干儿子出生了,我那亲爱的闺中密友瞬间从女人蜕变成母亲,出产房后第一句话就是这辈子再也不生孩子,痛死了。顺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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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7:33: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lb168 发表于 2012-11-19 16:04
* H( x& B* O( h1 |6 R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 那是必须的  
; ]9 S2 ]( P! S5 x
0 e8 a/ H9 A: f* U# Y/ W* g支持HR维权    其实HR本身也不过是一员工   ...
: V) l6 G; ^  ~( O) ~
只有劳动法第四十条中提到的三种情况才有待通知金,其他情况下都是没有待通知金的
% N* j1 \$ G+ Z/ ~1 q5 C0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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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4:04:2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这公司太过分了。
人在做,天在看,只要努力了,什么时候都不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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