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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大量的违法解除的案例,有个不太明确的地方,拿出来大家讨论。. e4 m- b( C$ D; C8 z; D
甲某,部门经理,工作地:上海。月薪及补贴18500元。2010年8月入职。公司要精简人员,2012年3月通知甲岗位要撤销而解除合同,甲不同意,但公司强行关掉了邮箱、注销了门禁卡,甲只好办了移交,公司按实际工资付了2个月补偿金(37000元,不扣税)和1个月代通金(18500元),甲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去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违法解除到仲裁期间的工资补缴社保,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7 O3 T) `+ T: z0 `0 }1 Y我在想这个案例,恢复劳动关系现实中比较难执行,甲要求恢复应该是考虑其工资高于上海市平均工资,这样要求对自己的利益是最大的保障,但实际操作时应该很难恢复,最终应该还是双倍赔偿解决。# ~2 A* f+ `8 d0 e
我的一个疑问是:0 j0 ?3 ]% e h% \7 d
甲的工资远高于上海市平均工资,如果说最后和解,以双倍赔偿结束,照《劳动合同法》补偿金的双倍,甲只能得到51972元(12993*4),而公司已经支付了55500元,实际上甲还得还给公司多付的钱。但民法也有规定,对于已经履行的法律关系,即双方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履行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7000元是应受民法支持的,由此看,公司只是付了3个月的补偿,应该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差额。
6 Y) P3 B( W2 t4 E; U, @到底甲应该还钱给公司还是公司应该再多付一个月工资?理由是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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