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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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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09:58: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
9 g& u& }! t: f- W  f/ T     一名员工擅自离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已经无法直接送达给该员工本人,按照送达程序,第二步公司就要邮寄送达。按照入职时员工签订的承诺(见附件),公司把《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其本人邮箱当中,并保留了已发送的证据。
     请问,该做法有法律效力吗?

" M9 H+ s# {- A! V附说明:
0 Z2 \$ u1 s, V  b/ }, q% D7 G
( n8 I1 J2 d3 Q# k3 D% I, I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时有这么一栏:本人确认,本表所填写的电子邮箱为邮寄文件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文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接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本人同意,从公司发送之日起视为公司已送达。
一定向身边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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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9 10:13: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nnyzl 于 2013-1-29 10:15 编辑 4 u! b, W/ C: v+ M1 B* J
2 D9 M$ q5 H% K# `" Y9 f
电子邮件一直都是在法律上比较薄弱的证据,与其让员工确认邮箱地址,不如让员工确定家庭联系地址,解除合同时使用挂号信方式才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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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56:07 |只看该作者
送达地址应该是家庭住址,而且法律意义上的送达,并不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而是通过快递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员工或者家属的手中。其次,如果,送达不成功,可进行公示(单位公示栏、报纸、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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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56:57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管何种送达方式,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乙方劳动争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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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4:44:05 |只看该作者
基本没有法律效力~~
' l3 f; e6 f5 M5 k/ M1 Q0 r) y7 K, ]3 ?
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8 l% P6 M' a$ Z! B
1、首先制度中明确实行无纸化,电子邮件往来将作为公司工作中、日常中正式书面文件往来的渠道之一,且员工确认。同时,要明确双方往来的邮箱,以及使用者确实本人(需辅证)7 v5 [. t7 q# T' u' h3 J+ A, t
2、需要邮箱提供平台的书面证明,证明该员工是原件,无修改痕迹
! J7 L6 s: g# m" n6 B1 o9 {# {* p" U0 b. W- |; v( l
所以说做证据,基本不可能4 U. u4 ^& q* {5 ]3 J; K3 _

0 c. [$ ~1 t* C2 ]9 u$ q通过EMS快递到他身份证或者合同地址,保留快递单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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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23:32:03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是员工求职时用的,不需要送达。要送达的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吧。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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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8:50:40 |只看该作者
还是通过快递到他身份证或者合同地址,保留快递单回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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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22:10:58 |只看该作者
以前给员工邮寄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专门用的EMS要求回执,但是经常是邮出去的东西不见回来,回执也没有,那个抓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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