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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橙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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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在合同跟后面可不可以约定这样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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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9:11:22 |只看该作者
可以看一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w) c+ V5 t, M  l) U" A有的话写上去可能会弄巧成拙,此地无银三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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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5:07:0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ycdbkun 发表于 2013-5-8 09:11
& H+ F3 W3 i: `1 l! H6 i可以看一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
4 h% {; S! V) |: e( K! Z/ i7 u
就是说双方都已经默认变更且超过1个月了(且变更没有违反法律),就不能认为变更无效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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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08:01:42 |只看该作者
是的,除非员工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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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0:00:40 |只看该作者
没人愿意公司随便调整个人的岗位、职务、工作时间等,这些肯定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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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18:18:05 |只看该作者
双方协商才有协,加这样的一句说话,会有失公平,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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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5:56:31 |只看该作者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写入多几个工作地点(即公司可能需要前往工作的地方),这样灵活性会比写一个会更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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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22:35:21 |只看该作者
有些事能做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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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3:52:19 |只看该作者
说了跟没说一样,各种调整都要有双方的协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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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6:10:15 |只看该作者
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不然实际意义应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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