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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7 w6 P) ]% h0 q人社会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解读8 ]2 S3 X4 f2 V' d( h0 ^% }8 B [7 t
【法条原文】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4 ], c! w+ n6 P: m, j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工外出期间”认定的规定。因工外出包括临时外出和因工出差两种,无论何种外出事由,职工必须事先经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口头或书面同意,如填写因工外出申请单、出差申请单等。经过批准的外出行为,属于因工外出的范围,否则不能按因工外出处理。另外,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安排完全由外出人员掌握,如在此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必须要与工作原因有关,如果因工外出期间处理非工作事务,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比如因工外出期间旅游等。对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可参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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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标准的规定。“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主要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包括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主要依据,但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此类证明并不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于责任的划分则留待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所做的责任认定。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做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并不是最终的事故认定,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有相关证据证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误,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对责任进行划分,此时,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便是最终的事故责任认定。2 z9 H4 D, {+ }8 \3 z'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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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条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是对认定工伤情形的排除,限制了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实现保障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法律必须对这种排除情形加以限制,即提出形式要求。一方面,只有故意犯罪才在排除之列,治安违法、过失犯罪均不在其中;另一方面,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对公民是否犯罪作出判断,其他任何机关无此权力,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足以作为依据,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根据经验判断,以劳动者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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